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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宅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宅基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一、农村在自己家宅基地内建房属于违建吗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由乡级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因此,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仍需经过乡批准。

根据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仅归各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审批。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乡往往会将原宅基地继续交由原房主盖房,这不意味着农民建房不用再报乡审批。因为乡(镇)村建设亦应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出于此种考虑,乡也有可能将农民原宅基地部分交由他人使用。

二、北京市农村宅基地确权时间表

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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