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 管辖 的第 一审 案件; 2、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