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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条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即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

(2)争议中的两个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必须有利害关系。

(3)申请争议裁定的时间,必须是在被争议的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的5年内,超过5年期限申请争议裁定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注册商标是否注册有效建立了预审查的制度,终审权赋予司法机关。而我国则采用商标评审制度,由商标评委员会对复审案件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或裁定,但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一、只能在五年内宣告商标无效吗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如何理解新商标法43条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条是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通知义务和司法救济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在此次修改以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寻求救济手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为了与该组织有关协定中的司法救济程序相衔接,此次修改商标法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是终局裁定,对其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寻求司法保护,提起诉讼。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不认为异议人的理由充分,认为特定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的情况,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异议人或裁定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事实予以确认,可以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这里的起诉,应属于行政诉讼。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没有确认异议人或裁定申请人根据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法律要求或裁定撤销当事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二条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所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法定机关,其所作裁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对该评审委员会提出行政诉讼。经审理,人民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属于维持撤销注册商标裁定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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