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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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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柜台出租者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法律规定,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和解,协商和解具有高效、简便、经济等优点,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一般由消费者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参加,消费者协会起着居中调解的作用,也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有关方案或者建议,但是并不能代替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做出有关决定。

(三)申诉。当消费者认为自己合法的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予以相关的保护。

(四)仲裁。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有相关仲裁协议,即可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该内容由 何竹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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