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包括土地承包、土地调整、补偿费使用、企业所有权变动等。集体所有的范围包括土地、森林、建筑物、设施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拓展延伸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法律规定及影响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法律规定涉及民法典第XX条至第XX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归属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也允许个人产权的存在。至于重大事项的集体决定,农民必须通过集体讨论与投票的形式进行决策,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对农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它们为农民提供了权益保护和决策参与的机会,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结语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法律规定涉及民法典第260至第261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归属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也允许个人产权的存在。至于重大事项的集体决定,农民必须通过集体讨论与投票的形式进行决策,确保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对农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它们为农民提供了权益保护和决策参与的机会,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