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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行使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以行使抗辩权:

(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3)人民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6)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7)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8)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9)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10)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一、票据转让背书需要注意什么

票据背书的注意事项: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二、票据无效的情形是

票据无效的情形是: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人民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伪造、变造的票据无效;4、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5、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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