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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署与变更

来源:华佗小知识

劳动合同换签需协商一致,劳动者可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需书面形式,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无效劳动合同包括欺诈、胁迫、排除权益等情况。争议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确认。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换签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劳动者不愿意换签的可以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

拓展延伸

劳动法律框架下的雇佣关系管理与法律保护

劳动法律框架下的雇佣关系管理与法律保护涉及了劳动合同签署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劳动法律框架下,雇佣关系的管理是为了保障雇主和雇员的权益,确保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的签署是指雇主与雇员就工作条件、薪酬、工作时间等方面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合同文件。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因,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通过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签署与变更,雇主和雇员能够在法律保护下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保障。

结语

劳动合同签署和变更是雇佣关系管理中重要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双方需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劳动者拥有拒绝换签的权利。然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可能引发争议,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确认。在劳动法律框架下,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签署与变更有助于保障雇主和雇员的权益,确保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责任。这样的法律保护为雇主和雇员提供了权益和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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