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违约行为包括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等,甲方可以通知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进行工程质量反索赔、工期延误反索赔、工程保修反索赔、解除合同反索赔、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等其他事项的索赔。
法律分析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
2、工期延误反索赔。
3、工程保修反索赔。
4、解除合同反索赔。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
拓展延伸
了解发包人索赔的范围及内容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索赔可能涉及到合同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未按时交付、质量不合格等。其次,索赔可能包括因承包人的过失或疏忽引发的额外费用,例如修复、更换或重新执行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此外,索赔范围还可能包括对发包人声誉造成的损害,例如由于承包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总之,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违约、额外费用和声誉损害等多个方面。
结语
根据《合同条件》第31条的规定,乙方在不履行合同、不按时完工或施工质量不达标等情况下,甲方代表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范围广泛,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保修、解除合同、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以及其他事项的反索赔。这些索赔范围涵盖了合同违约、额外费用和声誉损害等多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