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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形式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商业秘密侵权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披露或使用、违反信任关系披露或使用、恶意获取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指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明确了正当手段和不正当手段。善意第三人需在商业秘密权利人通知后终止善意,通知是划分善意和恶意的标准。

法律分析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第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第四,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等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终止,商业秘密权利人发出的通知是划分善意与恶意第三人的时间标准。

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重要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侵权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不正当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恶意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根据国外的法律立法经验,正当手段和时间标准是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来打击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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