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