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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是怎么体现的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以下简称减半征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废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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