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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十大类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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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类犯罪:

(1)危害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犯罪类型是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中对各种犯罪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需要而有所不同。如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可分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职务犯罪等;根据犯罪的行为方式可分为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根据犯罪者的组织状况可分为集团犯罪、团伙犯罪、一般共同犯罪。

一、刑事犯罪追诉期的规定

1、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4、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机关受案、立案、侦查、公诉、审判。

首先,机关应受理刑事案件,当有刑事案件报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立案,然后组织警员对案件进行侦查。

其次,案件侦查阶段就是机关收集证据阶段。在案件侦查期,机关会对嫌疑人进行审讯、会勘验事发现场、会收集证据。证据收集完整后就会向人民提起公诉,由人民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

最后,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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