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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征收补偿

来源:华佗小知识

四荒地征收补偿如下:

1、承包期内,耕地必征用,应当给予补偿;

2、按土地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5)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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