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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佗小知识

在下列情形下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无效:

1、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主体不适格;

2、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内容或形式违法。例如,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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