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不动产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是地税部门的,专门用于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业务使用。自2007年2月15日启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广,不动产正式停用,改为开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