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不动产》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应使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多联一次性开具,手工开具无效。
2、对符合购票条件,自行开具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开具《不动产》;对代开票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
3、需要开“红字”的,应“合计金额”栏大写金额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前,必须收回已开出《不动产》的联,全部联次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4、打印时模板默认页面设置为A3纸张、纵向。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