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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诈骗应对方法:冻结对方账户

来源:华佗小知识

网络诈骗导致银行被骗,无法直接冻结对方账户。只能通过出具查询冻结通知书,并由工作人员办理冻结手续。即使成功冻结,资金可能已被转走。不会无故冻结对方账户,需要有事实证据。受害者无法立即冻结对方银行卡。

法律分析

一、网络诈骗怎么冻结对方银行卡?

网上银行被骗了,无法冻结对方账户。

因为个人无权要求银行冻结他人账户,只能冻结自己名下的账户,冻结他人账户,只能出具查询冻结通知书,并且还要两名工作人员去银行办理才可以。

对比较常见的跨行汇款,如果查询时钱尚未被转出,报案人可以凭借向警方报案时的立案回执,让银行协助暂时拦截这笔款项,时间是1-2个工作日。其后,可以用机关出示的冻结函办理正式的冻结手续。但如果钱已被转出,银行就爱莫能助了。

二、相关规定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结合以上的文章,我们可以得知网络诈骗怎么冻结对方银行卡这一问题,理论上来说是没有操作性的。即使最后在的帮助之下冻结了对方的银行卡,但是在这一过程当中,很有可能金钱已经被犯罪嫌疑人转走了。最重要的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冻结对方的银行卡,需要有事实证据才可以的。简单点说,受害者在被骗以后一时半会儿并不能冻结对方的银行卡的。

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诈骗后冻结对方银行卡是一个理论上可行但操作性较低的问题。即使在的协助下冻结对方账户,资金可能已被转移。不会无理由冻结对方账户,需要确凿证据支持。简而言之,受害者无法立即冻结对方银行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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