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国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都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该行政区域以内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的规定所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具体的工伤保险事务。
法律依据:《劳动者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范围:
(1)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2)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指定在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
(3)由于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在贯彻实施中,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曾作过一些解释,把职工参加有组织的社会政治活动、支农劳动、民兵训练、抢险救灾、与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乘单位班车上下班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等,也按工伤处理。
二、工伤保险的负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