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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来源:华佗小知识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只实行了聚众行为而未着手于目的行为时,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第292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罪的刑罚,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关于印发的通知》也对此进行了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一、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分析行为犯的既遂形态,首先就要确定危害行为的单复。根据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十二)规定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最高人民、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六条规定[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语

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才被认定为结果犯。而聚众斗殴罪属于聚众型行为犯,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聚众行为而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根据《刑法》第292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聚众斗殴罪,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判处不同的刑罚。最高人民的量刑指导意见也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提供了相应的幅度。根据最高人民和的通知,对于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应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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