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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侵占罪一般不予立案

来源:华佗小知识

因为侵占罪是自诉类型的案件一般不给立案。

只有当事人提出救济请求,人民才会启动救济程序。侵占罪告诉形式在操作上存在弊端。亲属间的侵占案件,自诉人没有告诉。对委托物的非法占有案件,存在被害人没有向人民提起自诉的现象。这类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或是亲属、朋友或是委托确定的人。该情况下,虽能确定具体的被告人,但是多数被害人碍于面子或者出于家庭伦理、人情等原因,不愿意提起刑事诉讼。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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