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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7天还不放人是怎么回事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你好想要知道 刑事拘留 37天还不放人怎么办,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我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批准逮捕 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刑事拘留最长 羁押 时间为3+4+30+7=44天。二是认为机关 刑事拘留时间 最长可以是30天,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故审查批捕期间不属于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重新采取,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没有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 仍处于机关刑拘状态,是其刑拘效力的违法延伸。三是认为刑事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为30+7=37天,由于机关在提请批捕后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执行不捕决定,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二是执行逮捕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侦查直至终结,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应在机关刑事拘留的效力范围 ,检察机关无须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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