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放不放人。如果刑事拘留超过了37天,机关依然没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就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如果机关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机关认为被拘留人不构成犯罪的,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可能构成犯罪,拘留后3日内,机关会将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若决定不批准逮捕,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