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由开发商出。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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