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某地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某地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可以责成下级对疫区实行封锁。

3、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4、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事处、乡级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