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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学说史补充

来源:华佗小知识
1、

城邦及其本质:(新解释:城邦指由一个单独的城镇为中心的国家)城邦是以城或市镇为中心,结合周边农村形成的经济政治共同体。 本质:城邦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的组合体。城邦作为最高级别的社会团体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最高的善——良好的生活。

城邦的特点

长期分立,各自为政。虽然希腊古典时代的这些城邦在制度、风俗、语言、经济、宗教、文化上有相当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希腊属于丘陵地形,各城邦相对。 2、实行国民政治,定期选举管理者。(只有斯巴达的国王为终生制)3、经济上以小私有经济为主,商业较发达,无神庙经济。4、军事上,实行公民兵制,无固定。

2、哲学王:柏拉图以社会分工理论为基础,把政治统治权完全交给少数哲学家,他把现实国家的改造和理想国家实现的希望,完全寄托于真正的哲学家能够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上。根据柏拉图设计的社会政治结构,哲学家垄断城邦全部政治权力,被置于等级结构的顶端,即哲学家为王(哲学王),其他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力体系之外。

哲学家执政治国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也是柏拉图理想国家的核心内容。《理想国》的核心是正义,全书围绕正义问题展开。哲学王统治则是实现柏拉图正义理想的关键,离开哲学王统治,正义的实现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为了实现正义理想,哲学王统治是必要的。同样,哲学王统治也是合法的,它的合法性不在于人们的同意,而在于哲学家基于智慧统治的自然正当性,它无需经过人们的同意。有了必要性和合法性,不等于就有了可能性。柏拉图认为,哲学家统治尽管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极其困难。哲学家的产生就比较困难,哲学家成为统治者更为困难。最后,柏拉图提到,如果哲学家有幸成为统治者,它要根据理想的模型来改造现实的城邦,建立一个正义的国家。

3、七贤的名词解释:1.指小乘的七贤,又名七方便位,或七加行位,都是声闻乘人在见道以前的修行位,其位是五停心观、别相念住、总相念住、软法、顶法、忍法、世第一法,前三是三贤位,後四是四善根。2.指大乘的七贤。仁王经天台疏上日:「一初发心人,二有相行人,三无相行人,四方便行人,五习种性人,六性种性人,七道种性人,俱在地前调心顺道,名为七贤。」

4、 智者: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公元前5世纪前,智者泛指聪明并具有某种知识技能的人。后来,自然科学家、诗人、音乐家乃至政治家,也被称为智者。到公元前 5世纪,特别是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智者虽有上述涵义,但多指专门以教授青年而获取报酬的职业教师。由于智者能言善辩及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把智者看成是歪曲真理、玩弄似是而非的智慧的人。因而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5、 苏格拉底的主要政治思想:

a) 治理国家的人应是懂得治国艺术的人,应当由掌握政治知识的人来治理国家。b)判断真理要靠知识,而不能靠多数。C)公民必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法律如契约,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破坏法律就是破坏契约。D)反对建筑和富豪专政,主张贵族政体和贤人政体。E)城邦应注重教育。

6、西塞罗—国家及人民之事业:“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他说:“国家乃人民之事

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台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所谓“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就是国家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

6、 文艺复兴: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其核心是《人乃万物之本》,主张以个人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人文主义者重视人的价值,提倡个性与,主张个性自由,反对天主教的神权;主张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提倡科学文化,反对封建迷信。

背景:经济——资本主义的萌芽;阶级因素——形成中的资产阶级要求有自己的思想文化;宗教因素——教会神学禁锢人的思想。 性质——是一次反神学反封建的思想文化运动; 意义——积极意义1)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2)促进近代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3)为以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奠定思想基础。 7、 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① 宾诺莎在国家学说和方上深受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影响。他用演绎推理的方法,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和政体主张。

② 自然状态是斯宾诺莎国家学说的前提: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然权利。 ③ 人们经过社会契约组成社会,就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 ④ 在国家中必须保证个人的政治和思想自由。

⑤ 理论上,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最相符合。

⑥ 各种君主事实上只是贵族,所以君主国是不可能的。

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国家因此形成但他把自由在思想和言论领域,号召人们为了国家的安宁而放弃自由行动的权利。

8、洛克的论:

(一)《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在西方,对待理性与信仰历来就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一种态度认为信仰高于理性,理性不过是信仰的婢女,当理性符合信仰时,则并存,当理性不相容于信仰时,则理性必须让道于信仰;另一种态度则认为理性高于信仰,信仰必须经过理性的考量,理性是衡量一切的标准,信仰不过是信仰那些经过理性考量而为真的东西。与这两种态度相应,对“上帝”也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作为神的宗教的“上帝”,一种是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后一种作为符号的文化的“上帝”不过是人的理性的代名词,以此相应,《圣经》就不再是“上帝”的“天书”,而只不过是人的理性所写就的人的道德、法律和规范。尽管洛克不是在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上帝的,但在他看来,理性是最高的标准,甚至上帝也遵从理性的法则。而这种从理性中生发出来的对的尊重正是经过几千年封建统治的一般中国民众所缺乏的。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

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主要阐述了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构建三个方面。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

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

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2)按照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形式等;(5)在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7)一切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 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9)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10)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论》-历史作用

《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直率提出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

洛克的个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基础。

《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有直接影响。美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合众国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主张。

人们通常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贡献,但从历史的进程

来看,应当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的。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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