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我校本科生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宏观管理,制定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和全校实习经费的分配方案,审查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组织实习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等。
第四条 学院负责实习组织落实,制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根据学校实习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实习教学检查、实习考核、总结及信息反馈等。
第三章 场地选择
第五条 实习场所的选择应满足实习大纲要求,本着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选择技术和设备比较
先进、生产较正常、教学条件较为成熟、对学生实习较重视、便于安排师生食宿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实习应尽量选择在已签订协议的实习基地进行。 第四章 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第七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指导实习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由各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大纲内容包括:
1.实习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形式、实习学时安排; 3.实习报告要求; 4.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5.实习的考核方法与计分方式;
6.实习大纲制订人,审核人与制定时间。 第 实习计划
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由实习指导教师结合实习现场条件制订的实习教学执行方案。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单位、时间与地点、实习内容、日程安排、实习考核和经费预算等。
每年十二月份,各学院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下一年度各专业实习,填写下一年度实习计划表,经分管院长审批后,
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落实实习具体分组安排。实习执行前,实习指导教师应将详细的实习计划提交给实验秘书,实验秘书至少应提前两周将实习计划的纸质文档一式四份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事先不报实习计划的,不得组织实习。
第五章 实习组织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专业性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在学校或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采取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或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通称“分散式”实习)。
第十条 凡由各专业集中组织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班指导,对“分散式”实习的专业,也应安排教师联系、指导。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实习前进行实习动员,组织成立实习小组。同一实习地点及同一时间段内实习学生人数超过70时,可以设专职领队1人,专职实习秘书1人,由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担任。领队、实习秘书可全程或部分时间段参与,学院需据实记录。
第十二条 集中实习时,单一实习组学生与指导教师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4:1。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学院应不定期派人深入实习现场
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实习的进展情况、实习效果、指导教师的指导等情况,学生的出勤、纪律、思想状况,学生的实习报告等。
第十四条 实行“分散式”实习的专业,必须按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1.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大纲送接受单位
2.接受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指派1名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3.有关学院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报经学校备案,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
4.所有联系工作应在实习进行的前一学期完成。
第十五条 每个实习队应一名教师和一名学生记录实习日志。分散式实习的学生也要记录实习日志,回校后交指导教师汇总后保存到各课程教研室。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在制定开课计划时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并有计划地合理轮换。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
1.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较熟悉,工作责任心和组织能力较强;
2.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十 指导教师应提前去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并做好师生的食宿等生活条件的安排。
第十九条 在实习前,指导教师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讲明时间安排和步骤,提出写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要求,介绍实习单位情况和实习应注意的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去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生产实习进行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及时检查与督促。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视劳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技术劳动和公益劳动。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结束前一周内,教师会同实习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确有困难的,可在返校后一周内评定成绩。实习成绩应在实习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
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注意搞好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关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单位的支持。应定期向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处理有关实习问题时,尊重实习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向学院提交实习工作总结。
第七章 学生实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前应认真学习实习大纲,了解实习计划、实习纪律和实习要求。
第二十 在实习中,学生应按实习大纲、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做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考题或作业,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
第二十九条 尊重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的指导,重视向生产实际学习。
第三十条 “分散型”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必
须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订好实习计划,并及时将实习计划寄回所在学院负责实习工作的教师。实习期间应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情况,实习结束后填写《XX大学本科学生分散实习情况鉴定表》,撰写实习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班团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加强纪律性,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学生往返实习场所应集体行动。因假期回家个人自去实习地点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报到,迟到者作旷课处理。实习结束时,恰逢学校假期开始,如要求就地放假,必须向带队老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学生在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特殊原因需请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并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实习期间,集体住宿的学生,不得外宿。
3.坚持每天记实习笔记,按时完成个人作业和实习报告。 4.注意搞好与其他院校实习学生和企业职工的关系,维护学校集体荣誉,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
5.严格遵守工厂的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6.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用水等。 第八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
的全部任务,提交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的方式可采取口试、笔试、答辩或其它有效方式。
第三十四条 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任务完成情况、实习笔记、报告、“分散型”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以及笔记、口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分。实习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实习不及格者需重修,并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该实习的学分。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习教学经费从学校下拨给学院的实习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分配给各学院的实习经费,由分管院长负责具体管理,不得挪用与转借他人。经费使用要本着节约开支、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经费的借支和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要求
1.由学院对具体实习课程的经费额度进行核审。
2.实习前未提交实习计划者,实习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实习指导课时不予承认。
3.实习经费借用,先由实习指导老师填写请款单,分管院长签字、教务处审核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4.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写出实习总结报告(包括实
习基本情况、实习安排情况、实习质量情况、为现场服务情况、实习经费使用情况、实习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交学院实验秘书。
第三十 学生实习经费根据参加实习的学生数及实习周数按指标使用,超支不补。对“分散式”进行实习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实习经费包干到学生本人,超支不补。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及指导老师应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凡管理不到位、不按实习计划开展教学的有关行为按《X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凡虚报、骗取、挪用以及贪实习经费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大学实习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