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分为: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两种。
离休人员:是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符合离职休养制度的人员。
离休是指建国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离休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党所领导的的,在区参加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离休后享受的待遇: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还有相应规定。
退休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离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二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一、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
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
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劳动者成为该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
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
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
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则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