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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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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血站,有关税收问题,血站有关税收问题【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政三﹝1999﹞50号【发文日期】1999-11-10【实施时间】1999-11-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号)摘转如下:

  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三、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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