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青岛电网地方电厂调度管理规定
(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青岛电网地方电厂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山东电力系统机网协调技术标准体系》、《山东电力系统机网协调管理规定》、《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青岛电网统一调度管理规程》等标准、规程,按照三公调度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涉及地方电厂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1.3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地调)调度管辖的地方电厂(总装机容量大于等于3MW)的调度管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他地方电厂参照本规定执行。
2 并网管理
2.1 新建地方电厂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与地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2.2 新建地方电厂应在并网前2个月向地调提交以下资料,用于保护定值的计算:
2.2.1 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
- 1 -
参数)。
2.2.2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
2.2.3 注明设备型号和规范的电气一次系统接线图及二次图纸(内容应包括主变、母线和站用系统、发电机组)。
2.3 新建地方电厂应在送出线路及升压站验收通过,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 30 日前,向地调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加盖公章并附齐下列资料:
2.3.1 与电网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2.3.2 与电力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资料、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2.3.3 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2.3.4 现场运行规程。 2.3.5 电气一次接线图。 2.3.6 厂用电保证措施。
2.3.7 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2.3.8 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
- 2 -
系方式。
2.3.9 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5 地方电厂应在启动并网前15天,向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地方电厂并网联络线、主变等接入系统设备为地调管辖设备,启动送电前须按照《青岛电网统一调度管理规程》向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要做的涉网试验,加盖公章。
2.6 地方电厂应在启动并网1周之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信息子系统及互传信息调试,具备向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按附件要求以Excel格式填写上传远动信息表。
2.7 地方电厂并网前须通过地调组织的并网条件现场验收,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2.8 地方电厂调度命名由地调统一实施。
2.9 地方电厂实时信息包括并网联络线和主变两侧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机组出力信息(有功、无功、电流、功率因数等)、主要开关状态信息、机组状态信息、各级母线电压信息。
2.10 地方电厂并网前须与地调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并测试良好。
3 调度运行管理
3.1 春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电网调峰特别困难和电网安全约束期间,地方电厂运行方式要首先满足电网的要求,按照
- 3 -
调度指令参与电网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 事故情况下,若地方电厂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地调有权暂时将地方电厂解列。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地调调度指令恢复地方电厂的并网运行。
3.3地方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2 小时(h)向地调提出检修申请。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地调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地调的最终批复执行。
3.4 在运供热机组,发电厂应以公文形式向地调提出“供热申请书”。
3.4.1 季节性的供热机组,必须在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供热申请书”,地调在与申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每年9月30日前公布全网供热机组计划。
3.4.2 常年有固定供热负荷连续供热的机组,影响调峰能力时,必须及时以公文形式向地调提出“供热申请书”。地调在与申请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批复。
3.4.3 供热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供热能力:机组名称,额定最高出力,并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最低技术出力,机组供热能力参数(流量、压力、温度),最大供热量时的机组最高和最低出力,全厂供热能力。
(2)供热需求:热用户名称,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流量、压力、温度),供热参数变化或停热对用户影响情况。
3.4地方电厂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地方电
- 4 -
厂并网点电压满足地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
3.5 地方电厂机组故障或突然解列,应立即汇报当值调度员并如实报告机组解列原因。待确定机组故障消除后方可按照调度操作命令实施机组并网的有关操作。
3.6地方电厂机组为地调管辖设备,机组启动前须于前一天的10:00前向地调提出书面开机申请,待地调批复后,方可安排并网。故障机组24小时内开机,可直接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
3.7为保证通信电路畅通,地方电厂必须服从通信专业的统一调度和运行管理。
3.8 地方电厂通信设备及缆线发生异常和故障时要及时汇报通信专业,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电路正常运行。
4 发电计划管理
4.1地方电厂须在每日10 时前通过电厂信息管理子系统向地调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状况,申报次日机组(全厂机组总加)计划出力曲线。
出力曲线按24点进行编制(每日00:00-23:00,每小时一个点,共24个计划值),统一使用兆瓦(MW)为单位。逢周末应于本周五上报本周末至下周一的开停机情况及机组计划出力曲线; 逢法定节假日,假日前七天上报本单位开停机情况及机组计划出力曲线。
4.2地方电厂应严格执行地调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修正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有功出力。
- 5 -
4.3地方电厂按计划曲线运行时,实际出力应在以下范围内: 允许偏上限范围为≤+10%计划值;允许偏下限范围为≤-10%计划值。
4.4地调可结合电网实际运行需要确定以下地方电厂运行模式。 4.4.1最大出力模式:指调度给地方电厂下达全场最大出力曲线,对低于最大出力曲线的情况不。
4.4.2恒出力模式:指调度给地方电厂下达全场出力曲线为一恒定值。
4.4.3无约束模式:指调度对风电实时出力没有,地方电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出力。
5 检修管理
5.1设备检修按计划进行,地方电厂向电网提交年度、月度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地调。
5.2地调将地方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入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电厂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通过电厂信息管理系统(或传真)向地调报送下一年度的机组检修计划。
(2)电厂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电厂信息管理系统(或传真)向地调报送下月度检修计划。地调对全网机组平衡后,于每月25日前下发批复月度检修计划。
- 6 -
5.3地方电厂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5.4地方电厂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 2 日通知地调。
5.5检修申请与批复。
5.5.1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根据《青岛电力系统统一调度管理规程》向地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5.5.2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2 日前提交给地调。 5.5.3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5.5.4 电厂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5.6 电厂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地调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6 基本技术要求 6.1 调度自动化设备配置
6.1.1 地方电厂应配置计算机监控系统1套,远动信息通传输通道为数字专线;传输规约为101规约。
6.1.2 地方电厂应配置路由器1台、交换机1台、纵向加密认证装置1台、SDH 设备、PCM设备、通信电源电池及配线设备;将网络设备接入地调接入网相应节点。
- 7 -
6.1.3 地方电厂应建立管理信息子系统,通过调度数据网与地调和省调管理信息系统正常通信,并按地调要求上传检修计划、申报计划处出力曲线等信息。
6.2 地方电厂其它设备按《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子系统)配置规范》(调自〔2010〕39号)要求配置。
6.3 地方电厂应按《并网发电厂调度自动化信息接入规范》(调自〔2010〕39号)接入和上传常规的自动化基础数据。
- 8 -
地方电厂远动信息表
(1)遥测量信息表 顺序 0 1 2 3 4 5 名称 开关号 PT CT 系数 (2)遥信量信息表
顺序 0 1 2 3 4 5
名称 开关号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