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保障国家和企业的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规定
1. 本制度适用于有爆炸、燃烧、毒害等危险因素的化工生产设备,以及工艺管线和其他类似的设备的动火作业管理。
2. 动火作业是指用明火或其他火源引起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灼烧、硫磺熏蒸、温度、火焰试验等。
3. 本制度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①动火作业:使用明火或其他火源进行的作业。
②责任人:指动火作业组织者,即委托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或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③动火作业区: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④动火准备:指在动火作业开始前所需的准备工作,包括对作业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处理,核对动火作业所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备。
第三章 管理职责
1. 动火作业应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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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火作业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 动火作业前,应通知现场工作人员,让其有时间脱离动火作业区。
4. 动火作业期间,应有专人看管,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四章 安全保障
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作业区的可能危险性和消防设备的位置。
2.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准备,并核对设备的完好性。 3. 动火作业期间,应做好消防器材和其他安全装置的备战工作。
4.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知识以及急救措施。
第五章 紧急措施
1. 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发出警报,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支援消防队伍进行灭火。
2. 动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按照现行的火灾扑救原则进行灭火。
第六章 处罚规定
1. 违反本制度中任何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被从严处罚。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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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1.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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