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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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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运输前必须按火工品管理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

证,经机关批准,方可运输,运输路线、数量、品种不准随便增加和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应向机关请示批准后再改变路线,无法联络请示时,押运人员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车路线,并在运输完成后向保卫科汇报。

第二条 押运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

第三条 炸药、雷管必须整箱装运。装卸时要严格检查原包

装的标志是否清楚、齐全,有无破损等现象。

第四条 炸药、雷管及性质相抵触的炸药分装分运。 第五条 人工搬运、背运炸药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一箱(24

公斤),两人抬运时每次不得超过两箱,搬运时严禁扔、摔、碰、撞,要抓紧、抓稳、轻拿、轻放。

第六条 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运前必须严格检查车辆,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2、 必须具有灭火器材和防日晒、雨淋的毡布,车上要设制“危险”字样的标志。

3、 车速不准超过20km/小时,雨、雪、雾及大风天车速不准超过10km/小时。

4、 雨、雪天及地面结冰时,车轮窑装防滑链。

5、 禁止在汽车周围包括驾驶室内吸烟,运输途中不准停

车,更不准在火源、街道、集市、学校、公共场所、住宅区及交叉路口停车。

6、 炸药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边缘100mm,雷管不许超过两层,严禁行人搭车。 第七条 井下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斜井运输:

① 爆破器材到达井口,押运员要立即通知矿调度、运输队调度,运输队调度要及时与付斜井把钩工联系好入井的时间,并指派机车在付斜井底等候,爆破器材运输矿车在付斜井底停留时间不准超过20分钟。

② 押运员经井口把钩工的同意,在无矿车来往处装车,然后由把钩工及时挂车运入井下。

③ 付斜井底最少要有一名护送人员接车,地面最少要有一名护送人员看守,在井口或井底要做到人不离车,车不离人。

④ 交人员上下井时不准运输,井口人多时押运员要令其离开后再装运。

⑤ 炸药、雷管要用专用车分别运送,专用矿车运送完毕后要及时返回地面,以免影响下一次的运输。 ⑥ 斜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⑦ 炸药、雷管专用车到达火药库,必须停靠在火线库门前的轨道上(右道),以免影响进那儿的车辆。

2、 平巷电机车运送爆炸物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 炸药、雷管不准在同一列车运输,运送炸药雷管的列车不准同时运送其它物料。 ② 列车车速不准超过2米/秒。

③ 无关人员不准乘坐运送爆炸品的列车。 ④ 不准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⑤ 禁止用顶车方式运送爆炸品,在井底车场需要顶车时,要由调车人员统一指挥,车速不得超过1米/秒。 ⑥ 启动和停车时严防震动。

⑦ 运到地点卸车时,专用车前方20米处必须插有“危险”标志的警示牌。 (一) 火工品的储存与保管

第 每一个壁槽炸药存放不得超过300公斤,雷管不得

超过3000发,库存炸药总量不得超过3天的用量,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用量。

第九条 同类炸药的牌号、规格、出厂日期不同,不准混放,

堆放时应以有标志的一面朝外,以便检查。

第十条 库管人员必须经常逐项检查下列事项: 1、 帐卡物是否相符,有无丢失、短少。 2、 外观检查有无受潮、渗油、分解变质。 3、 库内是否干燥、清洁、防潮。

第十一条 库内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

查,如发现损坏、过期等问题要及时汇报更换。

第十二条 库内要严格防潮,炸药箱、雷管箱下要垫100×100mm的方木与地板隔离。

第十三条 库管人员对当班、当日火工品的收入、发放数量要班清日洁,要严格交接。做到帐、卡、物相符,如发现帐、卡、物不符,缺少等不清原因责任者,不许。

第十四条 放炮员退库时,保管员与退库人要当面点清,认真登记,双方签字为效。

第十五条 出入库房必须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检查、查岗人员必须持有保 卫科的介绍信,否则一律不准进入。 (二) 工品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六条 发放火工品要以火工领料单为凭证,但必须有队长、安全员签名,规格、数量以每班生产所需为限,实发数量不准超过应领数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爆炸物品不许发放: 1、 药卷外观不完整,防潮剂剥落。

2、 非持有上岗证的放炮员或持有上岗证但不是单位上报的放炮员。

3、 无火药包、雷管箱及有箱无锁的。 4、 一人一次既背炸药又背雷管。

5、 无生产计划、无炸药、雷管领料票据或超计划无领导审批手续者。

第十 发放炸药、雷管时要认识审票,做到一查领料人的上岗证,二看领料单据,三取货,四复核,五盘点。要步步认真细致,保证帐、卡、物相符,有动必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并做处理。

第十九条 雷管必须导通登记,登记要明确到队、班、人,没导通登记的雷管不准发放。

第二十条 雷管导通要在单独硐室进行,对导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另外装箱入库,定期按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现场的火工品管理,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按当班实际使用量填写火工领料小票,不准将签有队长名的空白小票交于放炮员。 第二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认真登记火工消耗台帐,做到帐物相符。现场的火药储存量不准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当班剩余的雷管必须退库,不准延班使用。退库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拧成短路。每月月底(30日)将现场火工消耗台帐交民爆站进行评估。 (四)火工品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失效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办理销毁审批手续,清理出库,并造册登记,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销毁方案,

经上级主管部门及机关批准后,在制定地点销毁。 第二十五条 销毁时,必须按爆炸器材销毁制度执行,安监、门负责,责成专人依照规定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药每次销毁的数量按审核标准数量执行,雷管每次销毁不得超过500发。

第二十七条 销毁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记入台帐。 第二十 在贯彻本条例时图有与上级规定相悖之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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