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39卷)第5期
财济与法
甘肃科技纵横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进路*
罗
艺,王春永,韩收款
(甘肃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非常热烈,但是关于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如何建立完善立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草案)》,有8个省、自治区也颁布了地方性非物质文体系的论述却非常有限。虽然国家已经有了
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完善,因而需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全新的构思。笔者尝试以保护模式、体系架构、创新制度设计、重要制度配置为进路,构建新型的立法框架和内容,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有效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路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人们有诸多观点,也从经济、文化、社会以及职能等多角度积极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大家之共识,但是如何通过完善的立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却还处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初级阶段。虽然国家已经有了
保(草案)》,有8个省、自治区也颁布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并不完善,因而需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全新的构思。笔者尝试以保护模式、体系架构、创新制度设计为进路,构建新型的立法框架和内容,以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有效保护。
义上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至少涉及到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收集者和其自身三方主体。传播者与收集者具有多样性,他既可能是族群,也可能是个体,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是国家。正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不能简单地套用知识产权法一样,传播者与收集者的多样性也决定其权益的保障远非知识产权法所能达致的。[2]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特性,参照国际公约、国外的立法经验,立足于各地方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一套兼顾公法和私法、综合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即在立法中采用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模式。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应当依照公私法相结合的保护框架,形成以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核心,地方特定法规为补充的法律调整网络。[3]
1立法保护模式选择
如何才能通过立法更好地对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
进行保护,就需要选择一种法律保护模式,传统的立法模式无非就是公法领域或者私法领域的保护,那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如何选择哪?在明确此问题之前,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进行分析。1.1利益多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极其丰富,包涵了构成人类文明与文化基础所有有价值的知识和各种非物质资源,其存在方式多元化,对社会发生作用的机制和形式多样化。[1]正是这些多样性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也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私主体之间的利益,也涵盖公共利益。不同性质的利益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予以规范,对私利益关系应用私法规范,而公共利益则需用公法保障。1.2保护的主体多样
从保护主体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一般意
2立法体系的架构
地方性法规是指要制定地方(省级行政区域)的
2.1地方性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作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法律规范,统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该法应当是一部综合性法律,既有指导性和原则性,又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既是实体法,又兼有程序法。2.2地方单行法规
它是指地方部门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形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种类型,或者具体保护一类是依据范围予以专门规范。特定法规也分为两类:
国家的行规制定适用地方的法规细则,如可以依《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据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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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甘肃学院重点科研资助项目,编号:GZF2010XZDLW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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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等。另一类则主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要依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主要针对本省特定地区、特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是特别保护方式而制定专门保护的单行法规。如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省、地州市或者濒危、待申报等不同级别,制定不同的保护标准,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其作用在于补充和强化基本法未及或力度不够的方面,但必须以基本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在实施时具有特定性和特殊性。
例如,可以依据各地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专门保,如2001年9月26日,安徽省九届常委会批准了《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以单项艺术表现形式为保护对象所制定的地方性《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规。云南的
条例》也属此类法规。此外,应加快各地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设,尽早建立完整的三级名录体系。
别保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而言,非常重要。权利保障的明确,尤其是资助制度明细化,如给传承人提供资助和医疗保障,资助金划分为生活补助和文化传承补助,生活补助确立一定标准而持续发放,文化传承补助则根据需要由文化行政部门决定发放等,这样制度的设立使的法律可操作性增强,避免人为因素的不利影响,实现对了传承利的更好保障。规定传承人的教传义务,是因为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着承除了要保障传承人自身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
得以生存发展,他们还应当培养下一代的继承人,使得他们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永续。这就要求传承人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传教和宣传义务,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承继的同时,也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得到平衡。3.2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决定了其保护应该是立整体和系统的保护。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强调非物质体、
文化遗产保护与其产生、发展的环境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在相应的地理区域和文化环境中实特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尤其在对少数民族、
的保护上,更应该考虑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因为这些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适合它们的生存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特有的少数民族非物保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形势,如在甘肃的东乡、裕固族的民间民族手工艺、民族语言、服饰、民俗等安、
面临着灭失的危险。根本原因是这些少数民族生存的周边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因而通过对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独保护,并不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要实现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持久传承,必须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的生存环境入手,建立立体的保护体系。
在立法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国内多民族省份如贵州、等地的做法,在这些特有少数民族聚云南、
居的地区,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民族生态博物馆和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对象为主要目的保护园区。法律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
在基本法的立法设计上,只能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区域,设立省(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传统文化艺术之乡。而为体现对特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保护,立法需要更具针对性、更加细化。应当对这些特殊地区,以制定专门民族地区立法的范式进行保护。在这些条例中可以具体规定设立生态博物馆,对于濒危的少数民族遗产应当纳入生态博物
3创新制度的设计
保护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重要内
3.1“省级民间艺术大师”
容,应当是立法保护中的一个重点。然而国内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传承”规定的较为详细的都不是很明确。即便是对于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只是提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一些资助措施。但这种保障措施,并没有将它明细化,因而可操作性不强,执行困难。因此,在立法设计中,需要制度创新。
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4],对传承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非常详细。在借鉴“人间国宝”制度的基础上,各地可以在省级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规的制定上,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规定,明确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对于优(以下简秀的传承人可以命名为“省级民间艺术大师”称“艺术大师”)的称号,除了享受一般传承人的权利外,可以评定为副高级职称,享受副高级职称的工资待医疗保障,优先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遇、
“艺术大师”还可以受到的专项文传承人等。此外,
化补贴,用于技艺的传承推广。当然,“艺术大师”还必须履行相关传教和宣传义务,比如每年必须进行公开表演、建立传承技艺的金字塔梯队等。对于“艺术大师”的评选规则也须明确,应当是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在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传承人。
对传承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对优秀传承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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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科技纵横馆的保存保护;在这些民族聚居地区设立民族生态保服饰、护区,维护当地特有的生态环境,保持民族语言、习俗的传承。
3.3无限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地方基本法而言,不可能予以具体细致的规定,主要通过特别法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省实用艺术作品保护办法》等具体法规加以规办法》
定。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规定。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保护都有时间性的。鉴于民间文化世代相承、生生不息的特点,在立法中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应区别于普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时限性要求而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舞蹈、音乐都是的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诸如民间文学、
就,而是经过世代相传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具有创造性的产品,并且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民间补充和完善,其创作过程具有长文学艺术不断地加工、
期性与持续性特点,作者可能也不确定。这种世代相传
的特性,是与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也决定了对于他的保护是不能中断一般知识产权保护时限的规定不适用保护非的。因而,
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在许多国外立法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都是没有的。因而,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也应设立为无限期。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立法构想,由于篇幅有限,难免有失偏颇,但是希望通过这种立法进路的探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所裨益,期望更多的人们加入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中,让这民族的血脉生生不息。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6:60-68.
[2]杨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思考[J].法学杂志,2007(5).[3]汤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法理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学
报,2007(5).
[4]廖明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J].学术访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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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平台,如何平衡成本、盈利、周期、社会责任等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难题,没有也不可能有标准答案。这就需要我们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不断研究,不断探索,不断创新,趟出一条适合我国铁路建设和管理实情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2.8充分利用信托产品的载体作用,大量组织社会闲置资金运用到铁路建设中来
相对于铁路产业投资基金,信托产品是投资人和铁路建设的桥梁,信托公司并不直接参与铁路经营管可以迅速吸收不理。发挥好这一融资平台的载体作用,同期限资金,为铁路建设提供均衡的资金支持。
3结束语
铁路建设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是大势所趋,如何
[1]张泰.扩大铁路投融资六大建议[J].中国投资,2006.4.[2]王建民.铁路投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践析[J].创
新,2000(12).
[3]任祁荣.城市建设系统投融资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07.2.
!!!!!!!!!!!!!!!!!!!!!!!!!!!!!!!!!!!!!!!!!!!!!!!!(上接59页)。菌丝体经培育自身代谢使菌温上升,加
促进生态平衡;可丰富重要。它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
人类饮食内容,提高营养水平,改变产业结构;可增加出口物资,开拓国际市场。香菇栽培前景乐观,可作为农业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项目来发展。
参考文献:
上排袋叠堆过紧,未经妥善处理造成高温,致使菌丝受到挫折,严重时会致死,菌袋也会松软发臭报废。2.8检杂处理不认真
翻袋检杂过程中,由于工作马虎。以致情况蔓延。因此,必须避免接种穴口感染和鼠咬破口的相互传播,从而造成菌丝先天不足,生长纤弱。
[1]丁湖.香菇速生高产栽培新技术[M].北京:金盾出版社,
1994.
[2]娄隆后.香菇栽培[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1982.[3]丁湖广.香菇袋栽技术问答[M].福州:福建科技出版社,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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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束语
实践表明,香菇生产在农业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