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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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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 安陵 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

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案例 案情公民人格尊严权利原告(被上诉人):钱缘,女,系某大学学生。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1998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 时许,钱缘带着侄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四川北路店(这是一家超市,以下简称四川北路店)购物。

当钱缘离开该店时,店 门口警报器一直在鸣响。

于是,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缘离店,并引导钱缘穿 越三处防盗门,但警报器仍不停地鸣响。

后来,钱缘被四川北路店的保安人员强行 带入该店的办公室内部,然后,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缘的全身进行检查, 最后确定在钱缘的髋部带有磁信号。

于是,女保安当即要求钱缘脱去裤子接受检查。

钱缘拒绝无效,在女保安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被迫解脱裤扣接受检查。

然 而女保安并未检查出钱缘身上有带磁信号的商品,最后该店允许钱缘离去。

钱缘在 12 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 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 1,500 元—2,000 元的经济赔 偿。

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

后来, 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 年 7 月 14 日致《新 民晚报》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 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 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1998 年 7 月 20 日,钱缘以屈臣氏公司和四川北路店为被告向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起诉。

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 害,要求两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 万元。

被告屈臣氏 公司及四川北路店则辩称:因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 查,解开裤扣系钱缘自愿,钱缘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店方强迫所为,故被告没有侵 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

这就就是钱缘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 。

问题 1.在这一纠纷中,被告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的行为侵犯了 原

告钱缘的什么权利? 2.上所保障的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权和民法中所保护的一般人 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有什么关系?对于它们的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3.原告钱缘诉称店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 要求被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50 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被 告辩称原告进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故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而解开裤扣系 钱缘自愿,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道歉和赔偿,这是否应该被所 支持? 参考结论上海屈臣氏公司认为其四川北路店没有对钱缘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要理由是: (1)四川北路店的行为是属于店方的自我权利保护的自助行为,并非侵权。

因为 钱缘三次进出防盗门,而警报器都发生鸣响,在这种情况下,店方女保安才把她带 入办公室进行检查;(2)钱缘应该承担店方有强迫她解扣脱裤行为的举证责任, 而钱缘的举证材料是屈臣氏公司于 1998 年 7 月 14 日致《新民晚报》的情况说明 中的内容,该材料证明力不足,不能表明店方有强迫钱缘脱裤接受检查的事实, 只能说明是钱缘自己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这是钱缘自己的主动行为。

虹口区人民经审理认为,强迫既包括物质上的强制,也包括精神上的强 制。

四川北路店采取不放行的方式置留钱缘,至其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已构 成精神上的强制。

四川北路店作为一家超市,因顾客穿越店门时引起警报器鸣响而 怀疑其有从超市中带出未付款物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超市有权向顾客提醒, 并与之交涉,但无权单方面将顾客本人或财产扣留,或对顾客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检 查,因为将顾客扣留进行检查是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

这种扣留检查行为属公权力 范畴,只有国家法定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实施这样的行为,而店 方在民事关系中与钱缘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并不享有这一权力。

自力救助需以适当 方式行使,以合法为前提,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从本案情况看,店方并未确信钱 缘有携物不付款行为,且采取强制留下、搜身检查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 店方的行为系以自力救助为名的非法行为。

这就是说,四川北路店的女保安单方 将钱缘带入办公室并对她进行人身检查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钱缘的人身权,且不能免 责。

对于钱缘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的行动是否是自愿,认为:屈臣氏公司 给《新民晚报》这份情况说明至少已经承认当时女保安确实实施了对钱缘人身进行 检查的行为,并且承认钱缘有解下裤子上的二粒钮扣的举动,这种正式承认构成 证据学上的自认证据,据此,解扣的事实可以认定。

屈臣氏公司认为钱缘的解 扣行为系主动自愿,而非强迫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的具有 一点自尊心的青年女子是不可能主动为解扣行为的,只有置于外界非常环境的逼 迫下,在身心遭到强制、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为之,因此其行为并非自愿而 是被迫的。

所以,屈臣氏公司认为钱缘解脱裤扣系其自愿,而非强迫的说法违背 常理,对违背常理的辩解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故其不构成侵犯钱缘人身 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四川北路店辩称脱裤搜身是原告自愿行为,因被告不能提 供证据,故不予采信。

基于以上的认识,认为,被告四川北路店在店内对原告钱缘实施的非法行 为,已构成严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和名誉权,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钱缘要求被 告赔偿精神损失,为保护女大学生的名誉权、人身权不受侵犯,鉴于被告情节恶劣, 原告受侵害程度较深,又引起社会的不良反响,予以支持。

据此,虹口区人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北路店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

二、被告四川北路店应赔偿原告钱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25 万元;被告屈臣氏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屈臣氏公司与四川北路店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 上诉。

它们认为:一审中将它们均列为被告,并判决屈臣氏公司对四川北路店承担 连带责任, 违反了法定程序; 一审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 并否认其对钱缘有强 迫脱裤搜身的侵权行为; 一审判其决赔偿人民币 25 万元的精神损失缺乏依据。

因此,要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另外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 2,400 万, 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核算的分支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上诉人 将钱缘滞留店中作检查,不仅时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 查的事实。

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

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 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 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

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 属过高,应予纠正。

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屈臣氏公司,因为侵权行为 虽然发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于该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 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

原审判决由非核算的分支机构四川北路店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其设 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原判决; 二、屈臣氏公司应向钱缘赔礼道歉; 三、屈臣氏公司应对造成钱缘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 1 万元。

论人格尊严权 论人格尊严权之名誉权 所有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关键词:人格尊严权、名誉权、侵害、维护引言:人格尊严权,是我们作为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利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而现在我就浅谈一下人格尊严权里的名誉权。

名誉是每个人都非常在乎的,是不容侵犯的,然而很多时候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总是容易被侵犯,尤其是像在消费领域里,消费者的名誉权最容易被侵犯。

例如:有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在比较、挑选商品时遭到营业员的冷嘲热讽和侮辱,有的售货员以貌取人,歧视某些消费者,有的消费者到名牌商场、自选商场购物,遭到无端杯疑、盘查,甚至搜身、强行扣留、人身自由达数小时等等。

本条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规定,对纠正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不良风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的实现,是以经营者履行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为条件的。

曾经有个案例,原告:侯普及,是某市某公司职工,其妻马云咏。

被告:某市某自选商场,法人代表武某,某自选商场总经理。

1993年5月4日,原告两人到某自选商场购物。

在他们打算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将他们留住,叫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

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

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商场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

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商场负责人表白: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

原告马云咏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沉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1999年8月2日向某市某区人民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审理认为,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以查询丢失商品为由,无任何根据地在公共场所怀疑、盘查、留滞原告夫妻,使原告夫妻处于特定的被怀疑状态,被迫翻开自己携带的提袋和

衣兜,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并致处于哺乳期的马云咏断乳,影响母婴身体健康。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第14条:消费者盘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责令被告某某自选商场向原告二人公开赔礼道歉;付给原告侯普及精神伤害抚慰金2000元,马云咏2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为此,本法在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两章规定了经营者履行此项义务和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专门条款。

例如本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某某自选商场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无根据地怀疑、盘查、留滞原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所以应根据有关的法律予以处罚。

结语:人格尊严权就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那么我们要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应该怎么做呢?首先,我们一定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另外,提高维护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

还有我们每个人都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爱护、尊重他人的人格。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请同学们先来听一下这则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近来,中国公民在法国巴黎机场入、过境受阻事件屡屡发生。

仅今年头4个多月,中国外交部就收到多起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事件的投诉案,涉及近40余人。

据投诉人申诉,法机场警方及有关人员经常以中国旅客护照有问题为由,对其强行搜查和留置。

法个别警员办案过程中,时有过激行为。

中国对上述事件十分重视。

为有效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和驻法国大使馆分别多次向法方提出交涉,指出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并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

严,有悖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

中国要求法有关当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经中方交涉,法有关当局已做出承诺,严格尊重中国公民入、过境法机场时的合法权益并对属下警员重申职业纪律。

在这则新闻中,提到了人格尊严几个字,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它包括哪些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问题。

二、(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做了相关规定,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1、肖像权 (板书)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举例1: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因《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自己的照片,77岁的陕北老汉常国义在北京提起肖像权诉讼,结果获得部分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9日终审判决,《乡镇论坛》杂志社因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不当,被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2000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

1998年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

照片中的常国义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

这张照片被《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2001年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常国义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起诉,要求《乡镇论坛》杂志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及肖像权使用费6万元。

杂志社辩称,该摄影作品的使用已征得著作权人吕广臣的同意;该图片主题明确,画面客观真实,新闻要素完整,是以新闻图片的形式刊载的新闻作品,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并没有对常国义造成肖像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

而引起争议的常国义肖像照片中,仅有常国义一人处于画面正中,占据了画面大部分位置,身边并没有新闻事件发生。

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

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

虽然最终支持了常国义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提出的索赔数额,并没有全额支持。

常国义提出索赔12万元,只支持3052元。

举例2: 叶某曾在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斑痕。

后叶某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疗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

叶某诉至东城要求赔偿。

认为,广告上出现的只是有叶某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 2003年1月03日 2、名誉权(板书)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

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

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作品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举例1: 2000年10月17日到11月12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他们经营的网站上举办了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活动,并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

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作出判决,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权和人格权,判令网蛙公司和

网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网站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1500元。

举例2: 李德本和冯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平时两人关系不太和睦。

2002年4月,李德本起诉到称,冯先生饲养的八哥天天叫李德坏!李德坏!你坏!。

李德本认为,八哥辱骂他长达数月之久,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他的姓名权。

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直接管理者,冯先生对此负有直接的民事责任。

李德本要求冯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在法庭上,李德本当庭播放了一盘录音带加以证明,而冯先生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八哥只会说礼貌用语,从未骂过人。

一审经审理后确认,李德本未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冯先生的八哥确实骂了人,也不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

因此,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李德本的诉讼请求。

李德本后上诉至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德本除了录音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录音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3、荣誉权(板书)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

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教师可以让学生针对下面的案例讨论: 2002年7月11日,是小英雄丁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

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

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烈士,却发生了分歧。

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是未成年,不一定具备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烈士。

4、姓名权(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举例: 退休教师王先生,今年53岁 ,10多年来他搬了几次家,但改名的夙愿一直未

能实现。

2001年再次申请被拒后,他开始研究法律。

2002年9月26日,他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户籍科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

据王先生介绍,他是研究历史的,对上古时期较感兴趣,起这个名字是为了表达对古人的敬意。

11月5日,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

11月11日,已对法律有所研究的王先生以行政违法为由到石景山起诉警方。

12月3日,王先生向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到八角派出所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石景山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公民有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有必要出台法规来规范姓名的登记和变更。

——《北京晚报》 5、隐私权(板书)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

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

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

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 王某患有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史某治愈。

史某是社区婚育学校特聘教师,在婚育学校讲座时,多次讲到王某患病的事例。

结果,王某的许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况,议论纷纷。

为此,王某的妻子提出离婚。

王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史某却认为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实,他没编造事实,故不需道歉。

王某遂向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宣讲其病例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

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公开课宁强荣程中学八年级上册集体备课教学案课 题教 学 目 标 重 点 难 点 教材分析 教学设想 教学方法 主备人 参与人人格尊严不容侵犯1、 培养学生自尊心,自觉的尊重他人,增强捍卫自身人格尊严的意识。

2、 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 了解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侵权表现,及如何维权。

理解人格尊严权的具体体现。

了解侵犯名誉权的表现。

如何让学生树立人格尊严权的意识,并具备维护人格尊严权的的能力。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具有抽象概括抽象的性质。

陕教 版第六课、第八课的相关内容都是人格尊严权的具体化。

初中阶段正是 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我们要把每一位学生都培 养成为的人,有自己的尊严和精神性人格权利,所以本课在教材中 的地位十分重要。

讲授法 、讨论法、情境教学法 袁其明 涂和亮 瞿凤娟总课时 课型 研讨时间2课 新授 2012 年 12 月 4 日教与学方案设计 课前预 习部分1、 阅读《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这一框内容,初步弄清人格尊严权的含义、意义及内容。

2、 准备侵犯名誉权的情景剧。

教学内容一、人格尊严权流程建议 导入:当你被他人肆意辱骂、百般羞辱时,当你被他人造谣 中伤、 败坏名誉时, 当你的姓名和肖像被他人用来牟取暴利时……课的含义及内容你是否意识到你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1、含义:指 公民作为人新授:第一环节:从乞丐有尊严吗说起 1、 (事件背景介绍: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 的

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 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

)堂享有最起码的社 会地位和受到他教人与社会最起码 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加入网 尊重的权利。

表 现为自尊和他尊 两方面。

2、内容:肖 像权、名誉权、 己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 评。

如:我心飞翔:我为乞丐要尊严喝彩 冰糖葫芦:生命诚可贵,尊严价更高。

总结: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决不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 辱别人的尊严。

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自宁强荣程中学八年级 荣誉权、 姓名权、上册集体备课教学案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目的在于:1、引出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它不分地位高低、贵富学隐私权等。

贫贱、年龄大小;2、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地位及具体内容;3、学会 二、维护公民人 格尊严权 1、肖像权 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 第二环节:请你来判决: 放学后, 三名同学路过一摄影楼门前, 看到橱窗上挂着醒目的艺术照, 走近一瞧,这不是我们前些日子的生活照么?怎么挂在这呢?不行!得和 老

板理论理论(这是我的隐私啊,你们怎么公布于众呢?)边说边要将照 指公民对自己的 片取下来。

老板一下子急了,脸色也变了,小孩有什么隐私啊!给你点钱 肖像享有制作、 使用以及排斥他 人侵害的权利。

(2)侵权表 现: 1、你是如何看待该情境中人物的行为? a、未经本人 同意,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肖 像的行为。

b、恶意使用 在生活中, 我们会随时对一个人品行进行评价, 现在我们来对你最熟 公民肖像的行为 (丑化、故意损 毁公民肖像和以 优良 肖像进行人身攻 击) 2、名誉权 (1)名誉:指特 不良 等) 问题一:名誉对一个人会有什么影响?(好的名誉能获得尊重和经济 效益;坏的名誉使人寸步难行。

) 等) (奸诈、、卑鄙 (坏的名誉) 悉的人进行评价。

(完成下列表格,并思考问题。

) 品行表现 评价所用的词 (诚实、善良、正直 (好的名誉) 名誉 2、你认为照相馆侵犯了中学生的什么权利?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的? 3、如果是你,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教师点评。

(侵犯肖像权的表现) 第三环节:请你来参与 拿去买零食别在这胡闹了,说着又拿出另一张照片,像这张给我出钱我还 不挂呢。

XX 一看傻眼了,怎么把我的弄成了这样呢,你们这是破坏 公民形象,有损别人人格的违法行为,我要告你们。

(和老板扭到了 一块) 问题一:部分(1)含义:宁强荣程中学八年级 定的人所受到的 由社会所做出的上册集体备课教学案问题二:品行优良者一定会受到相应的评价吗? 老师引导学生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加以说明: 从理论上讲:品行端正是获得客观评价的前提有关品行、 才能、 功劳、成绩、职 业、资历、身份 等方面评价的总 和。

从现实中讲: 品行端正不一定会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 (要求学生分析得 出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任意践踏他人名誉的行为依然存在着。

然后在讨论 中达成共识:在维护自身名誉的同时要维护他人的名誉。

) 案例分析:给狗取名也违法吗? 刑事犯罪嫌疑人头戴黑色头套出庭。

教师: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呈现相关的法律条文。

(2) 侵犯名誉 权的表现: a、侮辱他人 b、诽谤他人民法通则第 101 条: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小结:本节我们学习了人格尊严权的部分内容:肖像权、名誉权,知道 了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具体表现,懂得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一 旦被侵犯轻者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重者将 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既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又要履行维护他 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关于人格尊严的其他权利我们下节课学习。

个性设计课 后 作 业 课 后 反 思板 书 设 计一、人格尊严的含义及内容 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1、肖像权 2、名誉权宁强荣程中学八年级上册集体备课教学案6.3人格

尊严不容侵犯榆林市十一中学生自主学习方案班级 组号________姓名 自主学习1、 是平等的重要内容,维护人格平等就要维护人格尊严。

维护公民的 权、 权、 权、 权是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

2、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的人,其品德、声望、信誉等会受到社会成员的评价,因而公民的名誉或名声代表公民的 。

3、公民的 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

任何人都有权 自己的姓名,并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讨论展示某校九年级小余同学的MP4不见了,她要对坐在她旁边的两个同学进行搜查,对此,同学们议论纷纷。

小林说:你随便搜,反正不是我拿的。

小霞说:我没有拿,但你不能检查我的东西。

因小霞不肯接受检查,小余怀疑是小霞所为,就在同学中散播谣言,说小霞是小偷,给小霞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

1、请你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分别对小余、小林、小霞的行为作简要分析。

2、你认为小霞应该如何处理此事?求真 务实 崇善 尚美 我的课堂我做主,我的学习我主动,我的人生我努力! 检测小结1、某记者用相机拍下有人偷售青蛙的照片,送到报社发表,呼吁公众保护生态环境。

该商贩指责记者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对此评价正确的是A、商贩法律意识强,环保意识差 B、记者多管闲事,小题大做 C、偷售青蛙和未经他人同意拍照都是侵权行为 D、记者未侵犯商贩的肖像权 2、每个人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是 A、平等权 B、人格尊严权 C、社会经济权利 D、政治权利和自由3、胡季将吕明较胖的脸型加以夸张化了一幅漫画,并以《肥猪》为名,张贴在教室里,吕明理直气壮地与胡季进行了交涉。

这是吕明在积极维护自己的A、名誉权和荣誉权 B、荣誉权和姓名权 C、名誉权和肖像权 D、肖像权和姓名权 4、大学生赵C因名字中西合璧,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遇到麻烦,民警要他把名字全部改为原汁原味的汉字,否则不予换发。

赵C不服,一纸诉状将告上法庭。

经审理,一审判决赵C胜诉,必须允许赵C使用原名换领身份证。

据此回答4—5题5、上述案例中,赵C之所以能胜诉,是因为公民依法享有A、姓名权 B、生命健康权 C、财产权 D、名誉权 6、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有①公民权利需要法律保障 ②法律总是维护公民个人利益

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办事 ④当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学后反思教后反思求真 务实 崇善 尚美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导学案第三课时:《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导学案 学习目标:1、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和包含的内容。

2、知道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的具体内容。

3、辨别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能自觉尊重他人人格尊严。

4、在自己的尊严受到伤害时,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维权方法。

教学重点知道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了解人格尊严的具体内容和法律保护 ,掌握维护人格尊严的方法和途径教学难点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的途径。

教学方法自主探究、小组交流、全班展示、查缺补漏、强调重点、能力提升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什么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包括哪些权利?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师:绿领巾事件。

生:你怎么看待学校给差生佩戴绿领巾的行为。

(学校伤害学生自尊心,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等)引入课题: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二、自主学习,探索发现课本P71-75.1、 什么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包括哪些权利?(人格尊严,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2、九年级学生吴天是个网络爱好者,因违纪受到廖老师的严厉批评。

他怀恨在心,便多次在学校网站上发帖子,说廖老师随意体罚和辱骂学生,还乱收费,吴天父亲也向教育局打电话诋毁老师。

一时间学校师生议论纷纷,对廖老师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廖老师忍无可忍,将吴天父子告上法庭,法庭认为吴天父子侵犯了廖老师的人格尊严,责令吴天父子公开向廖老师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1)吴天父子侵犯廖老师的 B 。

A肖像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姓名权(2)对吴天父子的判决说明了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

三、共同探究,明确概念1、观看视频小亮周末见闻;(见闻一:照相馆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小亮舅舅和舅妈的结婚照贴在墙上用来招揽生意;见闻二:服装店老板和员工让小偷挂着牌子罚站;见闻三:王叔叔因为得罪单位领导而被取消了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见闻四:继父强迫小亮改名字和自己姓。

)2、小组讨论:(1)照相馆的行为侵犯了小亮舅舅和舅妈的 肖像 权,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还有: 丑化公民的肖像,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2)服装店老板和员工的行为侵犯了小偷的 名誉 权,我国法律规定: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

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还有: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等(3)单位领导的行为侵犯了王叔叔的 荣誉 权,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还有: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进行讽刺、挖苦和打击等(4)继父的行为侵犯了小亮的 姓名 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凡干涉、盗用、滥用公民姓名的,都构成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

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还有 盗用、滥用公民姓名的行为3、成果展示:温馨提示:(1)分组展示共同探究部分,学生互相纠错,查缺补漏,强调重点。

(2)教师补充重点,讲解难点。

4、教师补充:(1)情景讨论:(下列行为是否侵权?说出法律依据)①未经鲁迅之子周海婴同意,制作鲁迅金塑像卖钱;②把民警值班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用来呼吁大家向民警学习;③未经本人同意,把肖像经过电脑加工制作,使头像和动物身体结合在一起; ④小明因嫉妒,向班主任和一些同学诬陷大江考试作弊;⑤工头刘某假冒他人姓名签合同;(2)想想议议某校女生胡昊因嫉妒同寝室的学生师洋,用手机偷拍了师洋在寝室内的各种生活照片,在同学中传看,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师洋,给师洋造成很大的痛苦。

①胡昊的行为侵犯了师洋的哪些权利?(胡昊侵犯了师洋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②分析胡昊的行为有哪些危害?(胡昊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名誉,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破坏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同时也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的违法行为。

)学以致用,依观看视频《林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1、同学自由提问题并回答。

2、教师补充问题(1)请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林某冒名顶替林琳上大学的行为。

(林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她侵犯了林琳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你认为林琳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时候,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其中包括:1、协商解决。

2、向有关部门求助。

3、运用法律手段使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生活,尊重他人1、漫画赏析:生活中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2、学法守法:在日常生活中怎样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如不在照片上乱刻乱画等)尊

重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不骂人等)尊重他人荣誉权的行为:(如不讽刺获奖者等)尊重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不给他人起绰号等)3、联系生活:青少年如何维护人格尊严?(1)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2)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3)爱护、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四、教师点拨归纳本节课你学习了哪些知识?请你做一个小结,写出本课的内容提纲。

具体权利肖像权 侵权的行为表现 ①、未经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 ②、丑化、损毁公民肖像。

侮辱、诽谤、讽刺、打击 ①、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和证书; 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人进行挖苦、讽刺和打击; 干涉、盗用、滥用维权途径:协商、求助、到提起诉讼;我的做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能力拓展,自创标语同桌交流:为使我校同学都能自觉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维护自身人格尊严,请你设计宣传标语。

(1、人格尊严,不容侵犯!)(2、学会依,促进健康成长!)(3、尊重他益,共建和谐校园!)五、当堂检测一、单项训练。

1.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D) ①肖像不受非法侵犯 ②名誉不受非法侮辱 ③荣誉不受非法剥夺④姓名不受他人侵害⑤生命健康权 A、①③④⑤ B、①②④⑤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2.下列关于人格尊严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在我国,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容非法侵犯B.青少年年龄小,不享有法律保护的人格尊严的权利 c.当

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D.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终身守护的权利3.某校八年级(2)班40元爱心捐款丢失后,班主任老师采用海选的方式,在班内发纸条,让学生写出偷钱人的姓名。

班主任老师根据学生的投票,认定××同学为小偷。

班主任老师的做法( D )A.是正确的,因为这样发扬了民主 B.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严重触犯了国家的刑法C.是正确的,因为这样做可以追回丢失的捐款D.是错误的,因为这样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4.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下列行为属于诽谤行为的有( B )A. 公然谩骂他人 B. 捏造事实中伤他人C. 大庭广众之下讽刺、挖苦他人 D. 往他人身上泼脏物5.胥某在愚人节那天以同事刘某的名义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结果使刘某非常尴尬:领导批评,同时取笑,家庭不和。

刘某一气之下,将胥某告上法庭。

(1)上述材料中刘某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刘某的名誉权、姓名权受侵害)(2)你从中得到了什么启示?(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教学反思1、多媒体辅助思品课教学,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要恰当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及时给予评价和鼓励,让学生享受到多媒体教学的乐趣。

2、要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加强师生间、学生间的交流。

3、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思品课的传统教学与多媒体辅助教学能够完美的结合。

教师应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

如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达到教学互动的良好效果。

4、多媒体辅助教学,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和个性差异,因材施教。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之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读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

我国现行第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

从我国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1.公民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

2.公民的肖像权。

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4.公民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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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

我国现行第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是我国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

从我国和法律的规定看,人格尊严主要有以下基本内容:1.公民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氏名称,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滥用和假冒。

2.公民的肖像权。

肖像是人的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

肖像权是指公民有自主制作、占有和使用其肖像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4.公民的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种褒扬并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5.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为人知的事情。

隐私权是指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设计(一)黄远东教学目标认识目标识记:人格尊严的含义、人格尊严包括具体内容。

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能力。

觉悟目标认识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过程复习提问(1)请同学们看投影(见优秀课件),并思考投影中付某和王某侵害了六名学生的哪项权利?(2)这六名学生的身体受到非法搜捕时,还有哪项权利受到了侵犯? (组织学生讨论)导入 新课今天我同同学们一起学习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⒈人格尊严的含义(板书)(要求学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讨论,你认为什么是人格尊严,再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将人格尊严的含义的理解)〔明确〕人格尊严,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⒉人格尊严的内容(板书)(学生阅读教材,提问)〔明确〕(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指导学生阅读教材第七页的事例,并思考下列问题:该摄影中心的行为是行为?曾某、黄某夫妇的什么权利受侵犯?对此法律作出如何规定?学生讨论:摄影中心行为是违法行为,它侵犯曾某、黄某的肖像权。

〔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

〔练习〕投影。

材料:小明和小刘是同班同学,有一次,他们在街上行走时小刘趁小明不注意,故意把自己身上的10元钱塞进小明的衣袋里,回到学校后,在班上宣言,小明是一个小偷。

小明觉得很突然,真想大哭一场。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①小刘侵犯了小明哪些权利?②类似这样的案例,你能举出一个吗?通过学生讨论回答,老师总结名誉的含义以及法律规定:见本书第8页第二自然段。

〔明确〕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一般通过表彰授予,属于一种精神鼓励。

(列举学生身边的事例来解答)继续指导学生阅读第9页实例,要求学生寻找问题,找出疑点,然后老师进行解答:此案例说明了钟某为泄私愤,侵犯田某的姓名权。

〔明确〕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

为此,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要依法维护姓名权(板书)总结:通过上述事例,反映出公民的人格尊严所包括的内容很多。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公民享有隐私权。

出示投影:小英最得意的是自己有个小书桌,书桌上有个抽屉,一把小锁就可以将自己的小秘密锁在里面。

有一天,小英放学回家,发现自己的抽屉被人砸开了,里面的东西好像被翻过了,急忙问妈妈,妈妈笑着说:不要慌,书桌的锁是我砸开的,我想看看你抽屉里到底有什么东西。

小英听完后,又气又恼。

提问:(1)对此例你们有什么感想?(2)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偷看子女的秘密的做法对不对?(3)这种行为侵犯小英什么权利?总结:隐私权的含义及法律的规定。

见本书第9页最后一自然段。

小结见知识结构图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⒈人格尊严的含义。

⒉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侵犯公民这些权利,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巩固练习一、不定项选择题:⒈ 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 (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C、名誉权和荣誉权 D、姓名权和隐私权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下列属于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有( )A、道听途说、无中生有、诬蔑他人B、假冒他人名字做坏事C、嘲笑他人生理上的缺陷和隐疾D、私拆他人信件二、要求学生再举出一个侵犯名誉权的事例,并说说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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