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全称): 银行 抵押人(全称):(1) (2) 鉴于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与 (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1)抵押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的为准):
□ 人民币/外币贷款 □ 其他业务: (2)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未受偿本金 币种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抵押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抵押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
1、抵押人同意以 房地产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 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 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 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 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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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立抵押。已出
租等情况。
6、 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 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
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 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 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组。 8、 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符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1、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
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租、再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
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
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 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
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 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从其在抵押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3、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面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抵押权人,并
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抵押登记
1、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
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抵押权人占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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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
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3、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抵押
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1、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
让相应的抵押权。
2、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
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以及抵押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4、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抵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任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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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 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 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
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 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5) 未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 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2、 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 抵押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
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抵押人。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抵押权人 份,抵押人各 份,债务人 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 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债务人声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
债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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