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港股安〔2008〕5号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印发《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属有关部、室、队: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公司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司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于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望遵照执行,原规定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规定 通知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8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32份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及61号令,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级别、管理职责、动火审批程序、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辖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内部维修和不能单独划分区域的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可单独划分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动火。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规定涉及以下定义:
1、动火作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各种焊接、切割、喷灯烘烤、熬炼作业;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临时使用电钻、砂轮、风镐及非防爆电动工具等;由于生产、施工需要携带火种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2、有限空间:指生产区域塔、储罐、管道、容器、舱(仓)、下水道、沟、池、涵洞等具有封闭、半封闭环境的设施及场所。
3、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4、可单独划分区域:是指经技术部、安质部、消防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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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确定的在特定范围内、一定时间内具备非可燃可爆的环境下进行动火作业的施工场所。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质部(栖霞安技室)负责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一级动火作业安全监督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审核;会同动火作业项目主管单位、动火区域管辖单位、生产、消防单位(特殊动火或必要时)共同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参与测爆。
第六条 动火作业项目主管单位或申请单位负责动火作业施工的项目管理;负责外聘施工队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审查;负责动火作业方案的制定或审定;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参与审核;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申请;会同动火区域管辖单位、安质部(栖霞安技室)、生产、消防单位(特殊动火或必要时)共同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需要(必要)时,测氧由技术部实施。
第七条 动火区域管辖单位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检查、落实,参与测爆及落实动火过程中岗位人员现场监护;按照动火作业的分级报告、制止违章动火作业。负责二、三级动火的批准。
第 动火施工单位负责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指派专人现场监护,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分级
第九条 公司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四个等级
第十条 特殊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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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第十一条 一级动火
1、危险货物(含油品)泵房、阀室、装卸台、加油站等场所的动火。
2、工业污水处理场所、污油井、隔油池的动火。 3、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区域的动火。 4、储存危险货物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
5、浮式码头从囤船至固定栈桥与金属软管连接处之间、岸壁式码头从码头外档向岸边延伸40米以内的区域的动火(在装卸作业期间不得动火)。
第十二条 二级动火
1、临近一级动火中第1、2项15米界限区域的动火。 2、临近储存危险货物储罐区防火堤的动火。
3、浮式码头从固定栈桥与金属软管连接处之间向岸边、岸壁式码头从码头外档向岸边延伸40米以外区域的动火(在装卸作业期间不得动火)。
4、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干净,加好盲板与外系统隔绝,经测爆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动火。
5、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管线,经吹扫处理并测爆合格的动火。
6、系统管网新安装未碰头的管线,或经吹扫、置换处理干净加好盲板的管线的动火。
7、罐、管线的保温安装作业(仅限于手电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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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般物品仓库、锅炉房、消防泵房、空压房、工作船、锚地趸船、罐区的仪表操作室、配电间等非防爆场所的动火。
第十三条 三级动火
在公司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内,除特殊、一、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五章 动火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1、由动火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或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经现场勘察后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动火装置、设施所属区域、部位,动火内容,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监护人,特殊工种操作证号(非特殊工种可不填写)等栏目。
2、动火作业的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组织动火区域管辖单位、安质部(栖霞安技室)及施工单位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明确相关岗位的动火监护人、动火时间、是否需测爆并完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逐条检查确认落实情况后签署会审意见(必要时还应向生产主管部门通报并应请其共同参与)。
3、动火作业的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将会审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当总经理、副总经理均不在时,可由其授权人负责批准。
第十五条 二、三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1、由动火作业的项目主管单位或申请单位按第十四条第1款要求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的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组织动火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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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明确相关岗位的动火监护人、动火时间、是否需测爆并完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逐条检查确认落实情况后签署会审意见。
3、二级或三级动火由动火作业的项目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将会审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提交动火区域管辖单位负责人(未明确管辖单位的区域由项目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
除按一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外,还必须会请消防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动火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共同进行会审和监护。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在未明确管辖单位区域进行时,由项目主管单位履行动火区域管辖单位职责。
节假日(含双休日)原则上不安排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的,应按相应级别动火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动火区域管辖单位负责人不在岗时,其会审、批准(二、三级)职责由当天生产系统值班中管履行,并落实岗位人员现场监护。
第十 上述过程所涉及的申请人、会审人、监护人(外来施工单位监护人应经聘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及批准人须经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持有消防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开具的有效时间应是连续的且: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当天(8小时);一级动火作业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3天(72小时);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超过6天(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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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
具体有效时间均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明确指定的时间段为准,但上午7:30时之前与下午18时之后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实施动火作业。如确需在禁止动火作业的时间段内动火的,应经批准后,期间由动火作业实施方增派人员进行监护。
第六章 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油码头内,凡是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无法拆迁的其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设备、管道之间进行隔离,防止火星飞溅,特别要注意做好附近电缆地沟、金属软管、污油水池等的隔离措施或封闭措施。
2、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上或其内部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阀门不能作为隔离和/或断开措施);浮顶油罐要将密封胶囊拆下清出罐外,所有容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在有限空间内或其他需测爆、测氧场所的动火作业必须经测爆(进入有限空间内动火前必须测氧)合格,并保持充分通风方可动火;测爆合格1小时后方才动火或与上次动火间隔1小时后再次动火的,必须经再次测爆合格,否则,不得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期间应每隔4小时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复测。
4、进入有限空间设备内部动火和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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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相关制度,办理相关的手续。
5、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可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而且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对于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部位的特殊动火,应请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负有动火作业项目管理、安全监督、现场监护和施工作业等职责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必须注意将动火点周围10米以内的可燃物清除干净,下水井、油沟、地漏、电缆沟等必须经认真检查、清扫干净后,严密封闭或用蒸汽掩护。
2、动火中应避免不同工序的交叉作业。高空动火,要根据环境情况用石棉布等不燃性材料挡好火花,防止向外飞溅,遇有5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动火。
3、施工电源应接在指定地点开关上,电源线和地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应避开下水井、油沟等危险区域,电焊地线应固定在焊件本体上。
4、氧气瓶、乙炔瓶应离动火点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要防止曝晒或高温烘烤,严禁沾油污,并相隔5米以上,乙炔瓶严禁平放或倒置使用,乙炔胶管严禁用氧气吹扫;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进行切割作业。
5、在油罐区施工动火时,电焊机、电源开关等施工机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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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防火堤外安全的地方。
6、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储罐区、生产码头动火时,动火相邻罐、生产码头不得进行可燃物料装卸作业,在同一罐组防火堤内油罐不得脱水和检尺作业。因生产必须作业时,应通知施工单位停止动火。
7、在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动火人必须将焊等工具拿出罐、塔、容器等设备外,切断电源开关,熄灭一切余火,并经动火监护人认真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的管理
1、施工动火必须按动火作业许可证中指定的时间、地点、部位动火,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个部位(设备)动火。
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接受负有管理、监督、监护职责的人员和各级领导的随时检查。
3、动火作业属电气焊等特种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4、动火监护实行双人监护,分别由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区域管辖单位各指派一人担任,监护管理中发生分歧时,动火区域管辖单位监护人具有优先权。
5、动火监护人要对动火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动火部位有无超界;对需再次测爆的,及时报请有关人员测爆并对再次测爆结果见证;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并应及时采取措施。
6、动火测爆实行双人测爆,分别由安质部(栖霞安技室)或动火作业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动火级别确定)和动火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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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各派一人担当,两人测爆必须同时合格方可确认测爆结果合格。测爆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或由消防部门发放的消防安全资格证书。
7、首次测爆数据及时间可填写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中,如需进行再次或多次测爆,可将测爆序次、数据、时间、测爆人等内容填写在动火作业人员留存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空白处,测爆人员应注意留存相同备份的再次或多次测爆记录并请现场动火监护人见证签认。
8、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火实行“三不动火”,安质部(栖霞安技室)、消防部门和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和消防管理人员、动火管辖单位监护人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七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会签、审核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报批准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特殊动火时,批准人应亲自到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动火许可证一式四联。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分别由安质部(栖霞安技室)、动火作业项目主管单位、动火区域管辖单位、动火作业人员留存,必要时可复印安质部(栖霞安技室)留存联提供给生产、消防单位;二、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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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由作业项目主管单位、动火区域管辖单位、动火作业人员留存,并向安质部(栖霞安技室)报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责任人,公司将依据《公司员工各类行为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 》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将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原宁港股安质(2003)52号文中所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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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许可证( 级) 申请单位 申请人 动火施工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区域、部位 动火内容 动火方式 动火人 特殊工种操作证号 监火人 动火检测 动火施工单位 数据 时间 确认人 动火区域管辖单位 数据 时间 确认人 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1、清除动火点周围易(可)燃物。 左栏所勾选安全措施及补充安全措施已经共同检查确认并理解、落实(签字): □2、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可)燃物,并采取 动火作业单位(人员): 等手段隔离;与周边设备、管线之间采取 等手段隔离。 □3、动火现场配消防器材:灭火器 只、 □4、罐区内动火点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出罐和脱水作业,码头动火不得装卸作业。 动火作业项目主管单位: □5、属电气焊等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要持有效证件,方可操作动火。 □6、用电要符合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电焊地线必须固定在焊件本体上,电源线、地线均应绝 动缘良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搭设在其他设备上。 动火区域管辖单位: 火□7、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安□8、容器、输料管、储罐和设备上及内部的动火作业要将物料清理干净,要吹扫、清洗、置换,与动火设 全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已加盲板或打油墙断开,金属软管相邻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 措□9、在上述第9项所列及污(下)水井、舱下或其他需测爆的场所动火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并保持充生产、消防单位(特殊动火或必要时)施 分通风方可动火;测爆合格1小时后方才动火或与上次动火间隔1小时后再次动火的,必须经再次测爆合 格,否则,不得动火。在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每隔4小时进行1次测爆。 安质部 □10、高处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安全带,搭防火兜或防火墙防止火花飞溅。大风5级时禁止动火。 □11、每次动火前须重新检查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结束后要拉开电源,熄灭火种并清理现场后方能离开。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项目主管单位意动火区域管辖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单位(特殊动火安质部意见: 批准人意见: 见: 或必要时)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一联:安质部︵栖霞安技室︶留存
第二联:项目主管单位留存
第三联:动火区域管辖单位留存
第四联:动火作业人员留存
1、意见栏须签署单位名称及签署人姓名。 2、本证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3、本证在批准的时效内及指定动火点有效,不得更改动火项目,否则另行申请。 4、如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动火,本证同时作废。 5、□必须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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