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教职工家属宿舍调配和管理条例
江苏科技大学教职工家属宿舍调配和管理条例
住房是教职工基本生活的需要,同时也是教师、科研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随着国家房改制度的逐步推进,为了更合理地调配住房和加强住房的管理工作,逐步改善我院教职工的住房状况,今遵照总公司及市房改工作的有关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的住房分配规定,结合我院历年来住房分配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我院教职工家属宿舍调配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属宿舍(含新旧房,以下同)的调配,必须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走群众路线,公布分配结果,实行民主监督。
第二条:家属宿舍的调配原则是:\\按人划块,分列排队\\,即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员情况,体现向教师倾斜的指导思想,将可分房源按教学科研人员、干部(不含系部)、工人(全院工人)划成三块,分列排队,以职称职务为主,工龄为辅,照顾其他,采取综合计分,以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作为分配和调整住房先后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学院管理改革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学院分房办法,除按学院分房条例积分分配外,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院控房,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及引进人材优先分配,以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国家为学院多做贡献。院控房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5%,其中奖励房的具体实施办法要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根据市房改有关,新建房和腾空房均实行先售后租的原则,以符合分房条件的教职工为购房对象,购房标准和选房秩序以我院分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由院长批准颁布实施。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权、解释权属分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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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六条:教职工住房分配的工作机构是华东船舶工业学院教职工分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房委员会)。它受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分房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从中选举产生正、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会由委员15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分房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任期同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分房委员会的职责:
1.拟定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提交教代会审议。 2.讨论和决定住房调配初步方案。
3.监督住房调配办法和方案的实施。
4.对违章事件,视性质和情节,分别向院有关党政部门及领导反映,并由他们进行查处。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5.根据家属宿舍调配时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提出某些补充建议,经教代会组长会议通过后实施。 6.接受群众来访。 第七条:分房委员会设立分房工作组。分房工作组成员由分房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主持分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和零星住房的应急分配。
第:分房委员会缺额后,应由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增补与否。委员在工作中要秉公办事,若发现徇私舞弊行为,教代会有权随时罢免其委员之职。 第九条:分房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院房产科承担,其职责为:
1.根据学院房源情况和分房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分房初步方案提交分房委员会审议。 2.根据\\三榜定案\\的原则,公布房源、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分配对象及分配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办理选房分配手续。
3.接受住房申请;接待群众来访。 4.处理零星急需用房的调配事宜。 第十条:成立奖励房工作小组,其成员由院长助理、组织人事、院工会、分房委员会正副主任等人组成,负责院控奖励房的分配事宜。 第三章 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分配对象:
1.本院正式职工有夫妇俩人以上(含俩人)的本院常住户口者[丧偶的职工需本人和子女两个以上(含两人)的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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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身职工符合结婚条件和晚婚年龄,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者。
3.凡本市或近郊区有房{包括祖传房、自置房、公房或租赁房)且其使用面积高于校内相当使用面积(按我院标准计算的使用面积)的70%者,不能再申请住房;若低于70%者,给予适当面积的住房补助。
4.职工退休后住房已达到院定标准者不再参加住房的分配和调整,住房未达到院定标准者,视房源情况适当考虑给予调整。离体干部离休前的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未达到标准者,离休后还可调整。
5.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分配来我院工作,如申请住房须持市复退办有关证明,按我院分房条例办理。
6.分房资格的截止日期为所分房源公布之月的前一月底。 第十二条:分配条件
1.申请住房一般以男方为主。单职工应支付我院一定数额建房补助费。若女方在我院工作,其爱人单位确实无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分房委员会研究,确定对方单位支付一定数额建房补助费后酌情解决。 2.现住院内的本院教职工,如住房属同类型者,一般不再参加住房的分配和调整(房屋分类见附表),对住顶搂、底搂的职工住满八年后可在同类房中调整。
3.新房破土动工后及至正式分配住房期间受记过以上(合记过)行政处分者不参加该次分房。 第四章 计分方法 第十三条:职称、职务分:
类别 项目 技术员,会计员,护士 分值 17 附注 助教,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19 医师,助理馆员 注:凡未列入上述职称者,按职称职教师科 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馆员,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相应务分 技人员 24 会计师 职称计分。 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 30 教授,研究员 37 科员 副科长 党政干 副部、处级 部 、 副院长、副 院长、 初级工 中级工 工人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科长 17 大学本科毕业科员同助教 21 23 大学本科毕业科长同讲师 26 30 37 40 14 17 21 24 29 注:既有职称又有职务的人员计分取高; 院定副高职比相应职称减一分。 第十四条:工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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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的计算年限,精确到月,每年为0.6分。
2.学龄分根据国家科委文件(084)精神的规定办理,即:\\时间作为分房工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专作为分房工龄的起点。\\第十五条:补助分
1.本院双教师加0.5分。
2.本人现职为炊事员,翻砂工者加0.6分。 3.烈属侨眷(系直系亲属)加0.5分。
4.住房困难补贴分(下列凡条不重复计算): (1)住非成套住房的职工加1分; (2)三代同堂中老人无工作,户口长期在本院且同住者加1分; (3)同住且未工作的年龄之和在20周岁以上的两个异性子女加1分; 5.职龄补贴分:初职每年0.2分,中职,正副科长每年0.3分;副高职,正副每年0.4分;正高职,正副院长每年0.5分;职龄分分段计算,十年封顶。 第十六条:奖励分
1,获得搏士学位后未评定副高级职称者,以讲师职称分为基础,另加3分;获硕士学位后来评定中级职称者,以助教职称分为基础,另加2分。 2.国家级劳模加3分,省部级劳模加2分,市级劳模加1分。 第五章 住房分配标准
第十七条:各类人员及住房标准如下:
1.正高职及院级领导可申请二类至一类住房; 2.副高职、正处级可申请三类至二类住房;
3.中职,副处,正科级或职务工资在202元以上者,可申请四类至三类住房; 4.其他职工可申请四类及以下住房。
第十:在学院房源许可情况下,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高龄(女45周岁,男50周岁)单身教职工,可分配一单间住房。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高龄(女45周岁,男50周岁)单身教职工,可分配一室半住房。青年结婚户可参加积分排队分房,也可申请结婚用房。
第六章 住房调配办法与程序 第十九条:分配程序 1.张榜公布可分房源。 2.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房产科索取住房申请表,逐项填写,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送房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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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科汇总,复核计分、排队,院房改工作组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员情况,按照向教师倾斜的原则,将可分房源切成三块,提出初步方案,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4.房产科依据分房办法分三块按序排出名单,提供分房委员会审议讨论,确定第一榜分配名单,向群众张榜公布一周,征求群众对分配对象的意见。 5.收集汇总对第一榜分房名单意见,核对户口,分房委员会复议,确定第二榜分配名单,向群众公布三天,再征求群众意见。
6.收集汇总第二榜分配名单的意见,分房工作组再次复议,确定分配名单(有必要时召开分房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布,房产科办理分房手续{分房对象按计分高低排列的顺序号自选住房,交纳有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住房钥匙)。
第二十条:凡第三榜公布后,应服从院分房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借故弃权者,除本次不予分房外,并在二年内不受理其新房调房申请,一年内不受理其旧房调房申请。
第二十一条:为使房屋尽快周转,住户从领取钥匙之日起,50天内必须搬迁完毕并交出原住房(春节前五天、后九天之间不计入搬迁时间)。逾期者,第一个月按原租金二倍收费,第二个月起按原租金四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院控奖励房的分配程序是:由各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填写申报表,工作小组汇总讨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规定:
1.分房计分截止期:公布可分房源的前一个月底为户口、职称、职务、工龄、职龄计分的截止日期。
2.凡分配到成套住房且已达低限者,学院住房五年不予调整(以迁入之日算起,下同)。 3.凡分配到非成套住房者,学院住房三年不予调整。
4.凡分配到住房后,半年内本人还未住入或借予他人居住者取消分房资格,并收回其住房。否则,按占房处理。
5.若积分相同,优先考虑次序如下:离休干部、教师、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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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凡在分房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该次分房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调整住房。若已搬入新房者,必须立即搬出。否则,以占房处理,直至搬出为止。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调离学校时,须将住房交还房产主管部门,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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