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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_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_吕媛_张鹏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案法务 Cases & Legal

浅析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基本属性

——以行政行为效力为视角

□ 吕 媛 张 鹏

摘要: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对于专利确权行为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关键词: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审查决定 确定力 公定力 执行力

一、引言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经常伴随着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二者常常共同构成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并行存在的立法背景下,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重要连接点,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之处。最高人民在万虹公司与平冶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指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如果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期满仍未向人民起诉的,该决定的效力即最终确定;如果当事人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该决定只是被生效的行政裁判1,上述法律观点列入最高人民当年度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中,但是该法律观点无异于延长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争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是法系行学上的重大理论命题,在各国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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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最高人民(2009)民申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书。

成了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之一3。但是,“正如现代生活越来越细致一样,它(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再是刀剁斧劈的粗线条,而是精雕细刻、充满细节的图画”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其效力构成更是纷繁复杂。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内涵在于,不论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还是违法,都应当被推定合法有效。其实质在于,基于社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所应当获得的信任保护,即法律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性的推定和社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尊重。

1.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逻辑基础。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即使是具有瑕疵的行为,

最高人民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编委会.最高人民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M].中国法制出版社,12-13.[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M].北京:法律出版社,101.刘莘.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初探[J].中国法学,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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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具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仅仅是一个基本的行原理,而且是一个由众多行规范综合体现的行精神,支持着一系列法律规则5。“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条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者于依法令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成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其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处分之力;行政处分因为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人均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或者服从6。亦即,按照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基本原理,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或者服从。这一点与民事法律行为形成鲜明对比,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民事主体认为其缺乏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在没有交易惯例的前提下通常而言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适用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理论依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自我确信说”、“法安说”等多种理论基础的讨论。具体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言,其具备公定力的理论依据在于“社会信任说”。“行政行为被认为是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种权威性宣告,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这种宣告的可靠性,以维律的确定性”。笔者认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实质在于,基于社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其意思表示的信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一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所应当获得的信任保护,即法律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法性的推定和社会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尊重。

首先,从实然法的角度而言,2001年至2009年间,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基本呈增加态势,特别是2002年增长量尤为明显7。结合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受理和结案数据可以看出,虽然2005~2008年间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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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J].法学研究,1997(5) .

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败诉率却呈下降趋势,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司法确权的两级执法一致性方面有所提高。将2006年~2010年间的无效案件结案量与败诉率整体考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期间作出的生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占总量的99%以上。

其次,从应然法的角度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系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资格一旦取得,就发生了其地位以及意思表示的效力高于相对人的效果。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司法审查程序撤销以前,社会都应当对于上述审查决定保持信任并履行承诺。这种合法有效的推定,系社会信任的必然结果,这在理论上同刑法上的无罪推定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也可以得到印证。对于包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内的行政裁决是否具有公定力,以及公定力的表现等方面,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现加以说明。日本最高涉及行政裁决公定力的案件如下。X和Y之间存在租赁权的纷争。某村农地委员会作出了X有租赁权的行政裁决。Y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向村农地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县农地委员会请求行政上的不服申诉(日本行上所称的诉愿),县农地委员会一度驳回上述诉愿。但是,此后县农地委员会再次审理此案,承认了Y的主张,撤销了村农地委员会的行政裁决。对此,X不服,向提起诉讼。日本最高认定,“诉愿裁决厅自己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裁决,应当解释为原则上是不能允许的,……,行政处分应当解释为完全具有其效力的行为,……县农地委员会作出是前述撤销诉愿裁决的裁决尚不能撤销,原判决得以确定,并且这不能解释为当然无效的行政裁决”。

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界限

对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完全公定力说”和“有限公定力说”之分。“有限公定力说”认为,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力,但是存在重大并且明显

罗豪才主编、湛中乐副主编.行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13.

其主要原因在于200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三种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都要求赋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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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除外8。亦即,“那些有重大且明白瑕疵的行政处分若仍被认为具有公定力,是即强调行政处分的公定力,且将个人的自由及权利之及侵害过分地要求个人加以承担。据此吾人宁谓,凡有重大且明白的瑕疵之行政处分,即实体法上无效之行政处分应不具公定力”。“完全公定力说”认为,行政行为不论是否存在重大而且明显的瑕疵,在依法消灭之前均具有公定力。即使行政行为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的瑕疵,也并不是任何人均有权、有能力加以区别和辨认,而是只能由有权并且有能力辨认的法定国家机关加以判断和否定。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界限而言,应当遵从“完全公定力说”。首先,基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公定力的理论基础社会信任说,只有遵从完全公定力说才能对公共利益表现出足够的信任和尊重。其次,公定力仅仅是假定或者推定的法律效力,在假定期间并不具有强制实现力;最后,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提供的相应机制解除该决定的法律效力。需要补充的是,从表面上看“有限公定力说”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不然。这是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难以区分,亦即判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否具备上述“重大而且明显的瑕疵”,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务中都难以客观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有限公定力说”会导致行政相对人错误地将行政行为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日积月累而必将导致政治上的无主义和损害公共利益,根本无法实现行治所要求的良好法律秩序9。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公定力的相关规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是其具备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的前提。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是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不具有公定力,但是仍然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作出的有效承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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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并无其他当事人的有效承诺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何以具备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殊值思考。笔者认为,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仍然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主要是因为社会承认与尊重作为前提。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支持着相应的行政救济规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如同无罪推定的制度原理一样。因此,专利行政诉讼的任务,就是消除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等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怀疑,恢复其对于行政主体的信任和尊重,解除违法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从而使得违法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丧失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到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真正信任。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为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同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具有相对性。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定力的内涵。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原理,来源自司法裁判的既判力理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形式确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不可改变力,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废止受拘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的不可变更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者废止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10。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言,如果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具有确定力,就意味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并不确定,从而无法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整个专利权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对

胡建淼主编.行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99.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J].法学研究,1997(5).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J].中国法学,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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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存在“法律安定说”、“意思表示参与说”和“司法裁判说”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确定力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本位原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之所以具有确定力,是因为公共利益本位或者公共利益优先。就利益分析的角度而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公共利益与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其中,公共利益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优位的利益关系。从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旦作出,就应当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公共利益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即国家承认或者法律推定该意思表示符合公共利益,具有适法性和不可争议性。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确定力的相对性。就行政行为效力的一般原理而言,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只具有相对意义。具体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言,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适法性具有承认力。经过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承认为适法的行政行为,则由推定确定力转变为最终确定力。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具有的承认力并不包含否定力,亦即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得否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推定为适法的效力,只能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适法性加以怀疑。由此,行政诉讼法允许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将此疑问交由人民加以审查。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但是在专利行政诉讼期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相对性。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执行力的理论基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

程序结论的自行执行或者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11。可以说,作为行政行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亦即行政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效力。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具有的确定力和公定力,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奠定了逻辑基础,必将导致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具备执行力。同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是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具有的公定力和确定力的最终目的、保障或者实现。如果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具备执行力,那么其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无法落实,从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定力和确定力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执行力的时间性与阶段性。首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执行力具有时间性,自生效之日起具有持续的法律效力。其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的同时,还具有阶段性。亦即,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之后依次具有相对执行力和绝对执行力。在相对执行力阶段,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因为体现公共利益而具有公定力,因为具有公定力而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此阶段的执行力不是完全的、真正的、最终的执行力,而是基于推定确定力的相对执行力,有可能为法律所消灭。在绝对执行力阶段,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产生完全的、真正的、最终的执行力。五、结束语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专利权的有效性作为标的,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类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以行政行为的效力为视角分别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三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进行研究。上述研究尚不成熟,期待各位学者批评指导。(作者单位:吕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

责任编辑 姚琳

11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J].行学研究,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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