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2016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储备一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行业领域拔尖的市管优秀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京津保率先联动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管优秀专家是我市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学科带头人,是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各行业各领域的顶尖人才,是、市选拔管理的最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管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党管人才原则; (二) 德才兼备原则;
(三) 社会认可、业内拔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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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原则; (五) 门类齐全、向一线倾斜原则; (六) 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原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驻保单位)和农村中,在第一线从事科技、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列入选拔范围。公务员原则上不列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 市管优秀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技术、技能拔尖,在学术技术领域有较高声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占60%左右)。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奖项: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国家星火奖、专利奖、发明创造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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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省产业技术创新奖、发明创造奖、科普事业贡献奖、青年科技奖和优秀科技工作者等称号获得者。
3、获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或2项以上市科学进步一等奖(第1名)人员。
4、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持人,或承担国家、省级重大技术、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5名,省级前3名)。
5、在同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出版的专著在国内有重要影响,且以第一或通讯作者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国内外著名检索学术刊物收录论文1篇以上的。
(二)工作业绩和贡献:
6、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前瞻性,或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有重大研究成果,并获得省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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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专业技术拔尖,学术造诣深厚,在全省同学科领域知名度较高,研究成果有创新性、前瞻性或对发展本学科有重要贡献,并获省以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称号的。
8、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教育系统享有盛誉,并获特级教师或省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称号,或在推动体育发展中贡献突出、培养的运动员获全国大赛第1名、国际大赛前2名的。
9、长期在医疗卫生领域一线工作,技术精湛,对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特别是在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系统内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学科带头人;在医药科研中,发明研制新药、特药,属省内首创,疗效显著的。
10、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首创或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创新,使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企业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以上在省内同行业居领先地位,主要产品获省以上奖项,且本人获得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
11、长期在生产或服务岗位一线工作,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能够解决生产工艺操作难题,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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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行业技术大赛中取得技术能手(标兵)称号,或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突出贡献技师”等荣誉称号的。
12、在农(林)业种植、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有一技之长,或在农业技术开发、应用以及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成果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等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13、长期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或专业教学,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就业援助、矫治帮扶、应急处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组织实施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案例有重大影响,在省内社会工作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省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14、在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以及机械冶金、信息、化工、环保、交通等行业工作,主持承担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技术改造,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获得省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15、在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公证、翻译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对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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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本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
16、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工艺美术等领域,为弘扬民族文化、建设先进文化、推进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全省领先,并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全国综合性比赛和展演奖项(二等奖以上),或省以上荣誉称号的。
17、在其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达到上述水平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市管优秀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程序是: (一)确定名额。人才办根据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和行业平衡的要求,提出本批次的选拔结构和名额,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推荐报名。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基础上,由推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驻保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逐级向各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和市直有关单位党组()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驻保金融机构可逐级分别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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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考察。各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和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形成考察报告,经(党组)研究后报人才办。推荐人选要视情况,征求同级、税务、审计、环保、卫计、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意见。推荐人选是党员的,还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是党外人士和民主党派的,要征求同级部门意见。
(四)资格审查。人才办成立由有关科研成果鉴定评审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推荐人选的成果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行业评审的人选名单。
(五)行业评审。在人才办具体指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成行业评审小组,分行业、分类别对参评人选进行评审。每个行业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评委5-7名,评委从本系统、本行业中有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中产生。
(六)综合评审。设立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评委库”,由获得市以上荣誉称号的各类专家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 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根据人选结构和行业分布,每批次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评委,组成保定市“市管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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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综合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其中专家不少于4名),对通过行业评审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名单。综合评审过程实行全程监督。 (七)社会公示。对综合评审确定的人选,在其所在单位、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审批和命名。公示无异议的市管优秀专家人选,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命名为“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
第七条 在我市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且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水平的外省市优秀人才,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才办审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等程序,可直接授予“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称号,管理服务期与本批次相同。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 市管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选拔一批,四年为一个管理服务期。管理服务期满自然终止,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下一批次评选,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市管优秀专家总量控制在100名左右。
第九条 实行目标管理制度。管理服务期内,市管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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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要根据实际承担任务,制定工作总体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填写《市管优秀专家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思想动态和业务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人才办对市管优秀专家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考核。有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每年对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群众认可度等。年度考核结果报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实行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一岗双责”制度。鼓励市管优秀专家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探索市管优秀专家有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机制。加强对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管理服务期内,每名市管优秀专家重点帮带1-2名优秀青年人才,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实行领导联系专家制度。每位市级领导联系1-2名市管优秀专家,县(市、区)委领导联系本地的市管优秀专家,定期了解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发挥“人才之家”的作用,不断拓宽与市管优秀专家的联系渠道,改进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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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增强服务工作的针对性。
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调整制度。管理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审核,人才办研究并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市管优秀专家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一)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市管优秀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不再从事与市管优秀专家有关的专业、行业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成果,骗取荣誉的; (五)已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六)已调往外地工作的;
(七)其他与市管优秀专家称号不相符的情况。
第五章 享受待遇
第十四条 政治待遇。由、市颁发“保定市市管优秀专家”荣誉证书。进一步拓展市管优秀专家为各级建言献策的有效途径,发挥他们参谋智囊作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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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符合条件的市管优秀专家中推荐“两代表一委员”,发挥他们参政议政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省管优秀专家人选。
第十五条 工作待遇。市管优秀专家申报的科研项目优先审批、重点支持,科研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市管优秀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修深造和学习考察。市管优秀专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所在单位指标。
第十六条 经济待遇。管理服务期内,市管优秀专家每人每月享受500元工作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与其他津补贴不重复享受),安排一次10天左右的健康休养,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工作津贴发放、健康休养和体检由人才办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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