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在校内的传播,保证病愈复课学生的身体健康,结合当前新冠病毒防疫形势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审核学生病愈复课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校长室批准。
二、基本要求:
1、所有病愈后复课学生必须按本制度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复课。
2、所有学生的复课申请必须由校长室同意后,方可复课。
3、 学校对学生能否复课存有疑问,上报区教育局、卫健委区或疾控中心请示。
三、基本内容:
1、非传染性非发热症状常见疾病的学生
康复后,家长凭医院病历请示班主任,班主任上报教务处批准。
2、非传染性发热症状疾病的学生
康复后,必须持有医院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校长室申请复课。
3、经医院诊断为非新冠肺炎的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1)患病学生痊愈后,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复课。
(2)学校研究同意后,告知学生到校提交复课申请的具体时间。
(3)必须持有传染性疾病专科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校长
室申请复课。
(4)校长室批准同意后,教务处告知班主任学生可以复课,并记录其复课
时间。
4、经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疾病的学生
(1)患病学生痊愈后,提前两天向学校申请复课。
(2)学校上报区教育局、区疾控中心、区卫健委同意后,告知学生到校提
交复课申请的具体时间。
(3)学生持姜堰区新冠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或解除隔离告
知书),到校长室申请复课。
(4)校长室批准同意后,教务处告知班主任学生可以复课,并记录其复课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