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
许
可
事
项
名
称
)
申
请
,
因
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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