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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保 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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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保温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五 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 二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二 年; 6、其他约定: 无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起3天之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试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竣工2年后15天内无息支付保修金总额的

50%,余额部分质量保修期五年满期后15天内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体,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保修期内若出现保修事项,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用电话或传真或信函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保修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地址: 收件人: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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