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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

来源:华佗小知识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

管理和评价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方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和省《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假设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平台,制定本方法。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微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总结和吸收各地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实践,将小企业创业基地更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简称“小微企业园”),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更名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

第二条 小微企业园是创业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成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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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是“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的集聚空间。小微企业园应该针对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需求,提供完善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集聚各类服务资源开展资本、人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服务。

第三条 坚持引导、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小微企业园。强化单位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理念,优先引导低消耗、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入驻,倒逼落后企业标准退出,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园的产出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实行分级管理。省经信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示范〔基地〕。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园的规划、管理、服务等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市、县〔市、区〕级小微企业园。各地经信部门应该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碰到的难点和问题。

第五条 小微企业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有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治理结构标准,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 〔二〕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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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服务有特色,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每年都有一定量的新企业入驻和小微企业“毕业”。小微企业占园内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小微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

省内“26县”的小微企业园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运行后,当地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3个月内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线填写《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附件一〕,经设区市经信部门审核,报省经信委备案。小微企业园变更名称、地址、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完成备案变更。

第七条 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园内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园区运行的主要经济指标,每季度首月15日前登陆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在线填写《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附件二〕,完成相关运行数据的统计和网上报送工作。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催促、审核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的数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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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建立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小微企业园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

〔二〕服务能力指标。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三〕创业成长指标。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毕业”企业提供安置空间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基地内成长型、创新型〔包括高新企业、科技型等〕中小企业的数量;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国家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

〔五〕其他评价指标。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第九条 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由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对象是已在省经信委备案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适度考虑地区差异,评价结果作为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的依据。对绩效评价前20位的小微企业园给予奖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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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于开展企业服务、环境改造等方面支出,资金由各市、县〔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给予安排〔3年内不重复奖励〕。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通过对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确定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的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按照、省相关要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园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小微企业园内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小升规”,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 本方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小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

2、浙江省小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

3、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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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备案表

园〔基地〕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运营机构性质〔国 有/集体/民营〕 电 话 邮箱 手 机 电 话 运营单位名称 联系人 负责人 手 机 邮箱 主导产业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 职称专业人员 已建建筑面积〔平 方米〕 其中:小微企业数 〔家〕 每平方米租金〔元 /月〕 园〔基地〕面积〔亩〕 入驻企业家数〔家〕 入驻企业职工数 〔人〕 单位承诺:表中所填内容、数据真实完整。假设出现不实问题,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

附件2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运行数据统计表

地市名称 单位:平方米、家、人、次、万元

其中: 入驻企入驻企入驻企入驻企组织开序管理团建 筑入驻企减免租园〔基地〕名称 业从业业营业业税收业利润展活动号 队人数 面 积 业家数 金额 信息创业培训技术融资人数 产 值 总 额 总 额 次 数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7

附件3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分值 二级指标、分值 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6分〕 分值评定 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每增加10家计1分,最多3分;小微企业占例不低于70%,每增加5%计1分,最多3分。 亩均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亩,每增加100万元/亩计1分,最多不超过3分,每减少50万元/亩扣1分; 亩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亩,每增加5万元/亩计1分,最多不超过3分,每减少5万元/亩扣1分。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运营制度〔1分〕;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2分〕;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2分〕。 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基本的服务基础设施〔2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为企业提供智慧化的办公、营销、生产、研发等软硬件基础设施〔4分〕 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2分〕;整合社会化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具体的服务机构、服务类别名单〕〔3分〕 最近三年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次数和内容〔提供具体清单〕〔3分〕;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次数和内容〔提供具体清单〕〔2分〕;结合实际开展特色化服务情况〔提供具体案例〕〔3分〕。 最近三年新入驻小微企业1家计0.2分,最多不超过2分;每“毕业”1家小微企业计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最近三年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每1家计1分,最高不超过5分。 最近三年每帮助1家“毕业”小微企业提供安置空间计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创业辅导师至少2人以上,每增加1人计1分,最多不超过2分,少1人扣1分; 最近三年平均每家小微企业每年至少获得创业辅导2次,每增加1次计1分,最多不超过3分,少1次扣1分。 总体发展 12 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6分〕 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5分〕 服务能力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6分〕 24 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5分〕 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8分〕 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情况〔5分〕 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5分〕 创业成长 20 帮助“毕业”出去的小微企业提供安置空间情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5分〕 8

创新发展 园〔基地〕内成长型、创新型〔包括高新企业、科技型等类似称号〕小微企业的数量〔6分〕 园〔基地〕内企业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6分〕 最近三年新增县〔市、区〕级的成长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每1家计0.5分,地市级每1家计1分,省级以上每1家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最近三年获地市级科技成果奖每1例计2分,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每1例计3分,最高不超过6分。 最近三年引进高级职称、博士学历、地市级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每1个计1分,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级人才或团队每1个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24 园〔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6分〕 最近三年新增省级新产品数量每1个计1分,获得园〔基地〕内专利产品、发明专利数量每1个计1分,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新产品的数量〔6分〕 设计专利数量每1个计0.5分,最高不超过6分。 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最近三年上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企业每1家计1分,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上新三板企业每家计2分,上创业板、中小板等企数量〔6分〕 业每家计3分,最高不超过6分。 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4分〕 最近三年地市级新闻媒体报道每篇计0.5分,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每篇计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其他评 价 20 企业满意度测评最少在85%以上,每增加1个百分园〔基地〕内企业的满点计0.5分,最高不超过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意度测评情况〔5分〕 扣1分,最多扣5分。 每季度在线填报运行数据〔5分〕,少填1次扣2分,最多扣5分。扣满5分取消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资格。 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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