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井然有序的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鼓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工作,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达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行的目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纪律是每个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在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岗位。
第三条 各单位要把劳动纪律教育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来抓,使职工思想上树立起爱公司、爱本职工作,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建设一支思想过硬、纪律严明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 每个职工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自觉遵守纪律,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守企业秘密,勇于抵制一切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良行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公司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由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工作部、思想政治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组成。《管理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纪律管理的有关制度,对全司劳动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人力资源部负责其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室(车间)应有一名负责人负责本部室(车间)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室(车间)要建立劳动纪律检查、教育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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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单位违纪现象、教育情况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第三章 纪律管理基本内容
第 凡我司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工作时制度和工作日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并做到以下各条:
1.不准迟到、早退、消极怠工,严禁旷工; 2.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闲聊、游逛; 3.不准干私活、办私事;
4.不准打牌、下棋、打游戏等娱乐活动; 5.不准高声喧哗、打架骂人或无理取闹; 6.不准带小孩上班; 7.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
第九条 从事运行工作的职工,应坚持交制度,做到不清不接,不到不走。
第十条 职工之间不得私自调换班次或叫他人顶班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因生产工作(包括上级通知开会在内)需出差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1.合川市内的出差由部室(车间)负责人批准; 2.重庆市内的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 3.重庆市外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4.凡未按规定审批而自行安排出差的,按事假处理。
出差期间,严格按照出差计划安排,积极完成出差任务,服从负责人或带队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各种培训学习人员要严格遵守培训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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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部室(车间)在一般情况下,外出至少要留一人在办公室内负责本部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请假制度:职工因病、事或需请公休、探亲假等不能上班的,必须顾全大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急病或工伤等特殊情况例外),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职工请假批准权限的划分:
1.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室(车间)负责人批准。 2.4天至15天的,由所在部室(车间)负责人签注意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3.16天及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4.职工休事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的,在送分管领导审批前,需所在部室(车间)和人力资源部签注意见;休丧假、婚假及女职工有关的假需工会办公室签注意见。
5. 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休假在16天及以上的,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请假的,按隶属关系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并明确其请假期间的临时负责人;部室(车间)负责人在节假日需外出的,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公司级副职请假的,由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请假的,由上级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休假期满后应销假。如因病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除应具备有关证明外,还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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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休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
应扣事假工资=(年功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0.92×事假天数
当月累计10天以内应扣事假奖金=事假当月奖金总额/20.92×事假天数
当月累计请事假10天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奖金。
第十九条 病假: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息治疗,应持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由部室(车间)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病假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为3个月; (2)10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为6个月; (3)20年及以上30年以下的为12个月; (4)3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5)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原已享受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原则上不超过本人原医疗期。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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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待遇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年功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病假期间,奖金停发。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弄虚作假,开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工伤假:职工因工受伤(含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和休息者,凭安保部门的工伤证明和医院鉴定证明,参照公司《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定级,与配偶、父亲或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职工,可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休探亲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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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亲假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2.待遇: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本人工资照发,奖金停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年功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路费需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人员,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下半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转正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各单位必须在确保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不另增设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领导批准,可分段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或把下年度假期提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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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休假期:
(1)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2天;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6天;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4)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5)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职工,不论工龄长短,按最高天数给假;
(6)凡当年累计休事假、病假、产假、哺育假3个月及以上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已享受的,从下一年度抵扣;
(7)受各种处分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的,从下一年度抵扣;
(8)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已享受的,从下一年度抵扣。
2.待遇:
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费用由职工自理。
职工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四条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5天,晚婚者,可另增加婚假10天。凡结婚双方中有一方系离婚后重新结婚的,按5天婚假办理。婚假系结婚当年有效。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费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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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的有关假期:女职工的产假、保胎假等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1.产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含产前休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增加产假20天;男职工配偶属晚育的,可给护理假7天,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凭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休假;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哺育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哺育婴儿满1周岁后,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经公司批准,可延长哺育假至婴儿满2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技能工资)的75%计发,奖金停发。
3.节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六条 上述各类假期除增加的婚假和增加的产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规定,在下列法定假日,实行放假: 1.一月一日(元旦节)
2.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春节) 3.五月一日、二日、三日(国际劳动节) 4.十月一日、二日、三日(国庆节)
第二十 各单位应合理有效的地利用工作时间,保证高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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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地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原则上不要求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运行值守人员除外)。如因工作需要,通过组织安排在法定假日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安排工作、值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各部室(车间)视具体情况安排补休假(补休假应在当年内安排)。
第五章 劳动纪律检查和违纪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分管劳动纪律的负责人要对所属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对违纪职工进行教育,并写好相关的情况记录。
第三十条 《劳动纪律管理小组》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教育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凡迟到、早退或离岗者每次考核50元,1个月累计3次迟到、早退或离岗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未按规定程序办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上班后不听从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安排,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4.无理取闹,聚众,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5.上班期间或在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游戏等娱乐活动的; 6.违法违规被机关拘留的。
第三十三条 旷工者旷工期间工资停发。旷工半天的,扣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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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1天的,取消1个季度奖金;连续旷工2天的,取消半年奖金;连续旷工3天的,取消全年奖金;连续旷工4天至15天的,取消全年奖金、离岗学习、只发基本生活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照《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四条 班前、班中饮酒的,每人次工人考核50元,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考核100元。因酗酒,造成恶劣影响者,加倍处罚。因饮酒不能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会议纪律的,按《重庆市合川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吸毒本人主动要求戒毒的, 戒毒期间按病假处理;戒毒后发现有复毒行为的,遣送戒毒所戒毒,戒毒期间按事假处理;通过以上2次戒毒后仍有复毒行为的,强制戒毒,戒毒期间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公司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记录》由各部室(车间)负责人填写,记录要详实。各单位要有1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每个工作日的考勤工作。职工考勤表由部室(车间)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25日前送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 职工严重违纪,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小组》研究后下发《严重违纪通知单》,并根据违纪情况,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的决定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动纪律管理不严,执行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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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1.20人及以下的单位,每被《劳动纪律管理小组》抽查、检查发现违纪 2人次及以上的,考核单位负责人奖金50-100元。
2. 20人以上的单位,每被《劳动纪律管理小组》检查、抽查发现违纪3人次及以上的,考核单位负责人奖金50-100元。
3.对劳动纪律要求不严,对违纪情况不记录或记录不真实,考勤表上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对劳动纪律不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不处罚的,考核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奖金各100元。
4.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请假人员的管理。凡发现休假职工利用病事假从事盈利或第二职业活动的,按旷工处理;对本单位职工上述行为知情不报的,除扣发当事者的工资和奖金外,同时考核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第四十条 在年度综合考核和调整工资时,劳动纪律检查、抽查及考勤表所反映的违纪情况与增资办法挂钩,并按增资具体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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