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公司员工在共同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是员工完成自身劳动任务和公司完成总目标的保证。
第三条遵守劳动纪律是对员工素质的最基本要求,是每位员工的基本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的归口部门为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各分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三章劳动纪律规定
第六条员工应忠于职守,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关心公司,爱护公司财物,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条员工应积极学习和遵守公司的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服从公司的安排与管理。
第员工应举止文明、平等待人、热情礼貌、识大体、顾大局、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关的考勤管理工作,将考勤结果作为劳动关系处理和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与员工薪酬挂钩。各分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考勤原始资料和汇总结果要存档,作为劳动关系、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公司机关员工考勤要求如下:
1.公司机关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机关员工应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公司机关考勤实行严格的上下班打卡制度,上下班打卡记录作为员工上下
班考勤的唯一依据。员工工作日应进行2次考勤打卡——上班打卡和下班打卡。员工上班须于6:00—8:10进行上班打卡,下班应在17:20—19:30进行下班打卡。员工工作日当日考勤记录应有上班打卡记录和下班打卡记录相对应。
3.员工在工作时间严禁打盹、睡岗、脱岗、串岗、唠嗑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4.集团公司对驻安建大厦单位上下班时间作出统一安排的,从其安排。因上下班时间调整,相应对第十一条考勤异常情况的界定作同幅度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员工考勤异常情况界定如下:
1.员工当日上班在6:00之前打卡的视为无效考勤,当日下班在19:30之后打卡的视为无效考勤。
2.员工上班于08:11—9:30进行考勤打卡的,视为上班迟到,在09:31—14:30进行上班打卡的视为旷工0.5天,在14:31—17:29进行上班打卡的视为旷工1天。
3.员工下班在17:00—17:20进行下班打卡的视为早退;在11:30—17:00进行打卡的,视为旷工0.5天;在6:00—11:29进行打卡的,视为旷工1天;
4.仅有上班考勤记录无下班考勤记录的,或仅有下班考勤记录无上班考勤记录的,均视为旷工1天。
5.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抽查机关员工在岗情况,对于考勤记录正常但抽查发现有长时间不在岗且无任何手续、部门领导同事不知情的,也将视为考勤异常。
第十二条公司机关员工考勤异常按以下处理:
1.当月上下班迟到、早退2次及以上或旷工1天及以上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将在下月第一周在公司公告栏予以公布;当月上下班迟到、早退在3次及以上或旷工1天及以上的员工,由监察室进行工作监督谈话;
2.员工当月有旷工的,工资发放按照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一次旷15天及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机关员工按正常时间上下班但忘记考勤打卡的,可填写考勤遗忘证明,经本部门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至人力资源部,可消除该考勤异常情况。员工每月办理考勤遗忘证明不允许超过2次,2次以上的所办理的考勤遗忘证明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机关员工因公出差应提前通过CES系统提交申请,按权限获审批同意后交考勤员备案归档,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部门负责人出差,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公司副职出差,由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各分子公司可参照公司机关考勤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办法(须明确项目部职工月休6天),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各类假别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副职办理请假手续应经过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中层正职人员(含主持本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人员)请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天数在3天及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公司机关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请假,请假天数在2天以内(含2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至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天数在2天以上6天以内(含6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至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天数在7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至公司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
4.各分子公司副职及以下人员请假,请假天数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登记;请假天数在3天以上6天以内(含6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至公司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各单位自行登记;请假天数在7天以上(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至公司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员工请假审批权限随意批假的,所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十员工请假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CES协同系统办理请假申请流程,申请流程经过审批并抵达考勤员处方可生效。未提前通过CES协同系统办理请假申请的,不允许临时请假(特殊情况、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员工因私事须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事假起请时间为半天。员工事假工资发放按照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到医院就诊请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就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再将病历或诊断证明复印件补交至单位人事部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发放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但需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婚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公婆、岳父母死亡的,准丧假5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准丧假3天。请丧假应事先通知人力资源部(可电话通知),在丧假结束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三条女员工产假顺产为158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天,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照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男员工在其妻生产时享受10天护理假,其中在项目部工作或夫妻异地生活的再增加10天,护理假最长不超过20天。
第二十四条员工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加班的,公休日加班的予以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日工资标准=(本人岗位工资+本人月度绩效工资基数)/21.75天。
第二十五条员工年休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员工在公司(含集团系统调入公司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以下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新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单位工作(不含集团系统调入公司人员)不满1年的员工;
(2)当年享受过产假的员工(如所休产假跨越2个年度,则前一个年度不享受年休假,后一个年度可享受年休假);
(3)当年度离岗脱产学习满2个月的员工;
(4)当年度已安排参加疗养或休养的员工;
(5)当年度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员工。 3.年休假期间待遇按照正常出勤计算。
4.员工年休假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开休息,年休假总休假天数不应超过上述所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5.员工年休假应遵循应休必休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可与事假对冲,即年休假1天=事假1天,所请事假可按照正常出勤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