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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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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处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人力资源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I

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勤、休假及劳动纪律等管理要求,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在岗职工,生产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部门内部管理实施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处

3.1.1 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的归口管理,对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1.2 负责公司考勤资料的汇总、审核工作。 3.2 企业管理处

负责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实施。 3.3 各部门

3.3.1 负责部门内部劳动纪律管理,对部门内部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3.2 负责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部门考勤员,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3.3.3 负责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对本部门的考勤进行汇总。 4 管理要求 4.1 工作时间

1

公司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按照4.3条款加班、调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2 休假管理

4.2.1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

4.2.1.1 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4.2.1.2 休息日的安排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2.2 婚假

4.2.2.1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13天婚假。

4.2.2.2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因工作原因,经批准可分两次申请休完),超过时间未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4.2.3 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4.2.3.1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15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此外,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2.3.2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产假。除此之外的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4.2.3.3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2.3.4 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之内休完。

4.2.3.5 女职工哺乳期,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两次亦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 4.2.4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养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时,给予3天丧假。职工亲属在外地去世的,可按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根据在途时间,4小时以内的给予半天路程假,4小时以上的给予1天路程假。 4.2.5 探亲假

4.2.5.1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亲假。 4.2.5.2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4.2.5.3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假合并使用的,则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2.5.4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2.5.5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开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可分期回家探望。

4.2.5.6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4.2.6 年休假

4.2.6.1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4.2.6.2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4.2.6.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2.6.4 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生产、工作情况,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2.7 工伤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4.2.8 病假

4.2.8.1 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可以请病假:

a)单次申请1天(含)以内,可直接办理病假手续,年度累计5次(含)以内;

b)单次申请超过1天或年度累计直接办理病假手续超过5次的,须凭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相关证明,办理病假手续。无病假相关相关证明的,按事假手续办理。

4.2.8.2 职工病假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进行处理。 4.2.9 事假

4.2.9.1 职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

4.2.9.2 事假不足一天的,每月统计一次,以2小时起算,未满2小时算2小时,满4小时算0.5天,以此类推,8小时算一天。

4.2.9.3 职工因故被执法部门传唤、审查、治安拘留等,其缺勤时间作事假处理。 4.2.10 其他休假说明

4.2.10.1 婚假、产假、护理假假期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假期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4.2.10.2 除上述假期以外的各类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

4.2.10.3 职工休假的假期已满,应到岗上班。不能按时到岗上班应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获批准后按批准的休假和时间继续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4.3 加班、调休管理

4.3.1 各部门须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4.3.2 加班、调休统计数据一年刷新一次。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年底清零。非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前一年10-12月剩余加班天数保留至次年3月,即次年一季度可对前一年第四季度的剩余加班天数进行调休。一季度结束后,前一年度四季度剩余加班数据清零,仅保留本年数据。

4.3.3 人力资源处核定发放加班费,原则上每年核定发放一次。加班费基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核算方法为:加班费基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1.75。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按基准的150%支付;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加班费按基准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基准的300%支付。

4.3.4 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根据实际加班天数计发加班费或调休(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用于调休抵扣),如需发放加班费,须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非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加班原则上作调休处理,如需发放加班费,须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工段长参照生产操作类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4.3.5 加班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等量计算,加班以2小时起算,加班满2小时算0.25天,满4小时算0.5天,以此类推。

3

4.3.6 经公司或部门安排值班的,其调休按职能部门或本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4.3.7 调休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等量计算,个人申请连续调休最多不得超过3天。 4.4 审批权限

4.4.1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假

4.4.1.1 法定节假日由职能部门统一发布通知予以明确。

4.4.1.2 非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周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4.4.2 其他休假

4.4.2.1 婚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职工申请婚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副、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4.4.2.2 探亲假、年休假

职工申请探亲假、年休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4.4.2.3 工伤假

职工申请工伤假,由安全环保处向企业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鉴定申请,确认为工伤的,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确因病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4.2.4 病假

a)职工申请病假,一次性申请病假不满5天的,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5天(含)以上,31天(含)以内的,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31天以上的,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部门副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b)职工连续病假(或年累计病假)达到6个月,部门须书面将病假职工情况报人力资源处,转为长病假。

4.4.2.5 事假

职工申请事假,一次性申请不满3天的,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含)以上、15天(含)以内的,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15天以上的,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部门副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4.4.3 加班、调休

4.4.3.1 职工申请加班,1天(含)以内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4.4.3.2 职工申请调休,生产操作类岗位人员1天(含)以内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享受同等待遇)须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4.4.4 请假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履行审批手续时,应电话联系请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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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准假人许可下休假,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5 在班纪律管理

4.5.1 职工要忠于职守,服从组织分配、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尽职尽责工作。

4.5.2 职工要严格执行上下班的时间规定,上、下班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打卡考勤。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4.5.3 职工应着装得体,统一穿着公司最新款工作服,一律不准穿拖鞋。

4.5.4 运行班组和维修班组等岗位职工进出入车间,严禁穿跟高超过3厘米的高跟鞋,穿鞋要做到前不露脚趾、后不露脚跟,女职工进入有设备的生产车间必须戴工作帽,发辫不准外露。

4.5.5 严禁在工作场所从事其他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譬如工作期间打牌、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浏览与业务无关网站、看影视剧、在班脱岗(未经批准脱离岗位、串岗聊天或未经批准提前就餐)等。 4.5.6 严禁擅自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公司。 4.5.7 严禁在工作时间和上岗前饮酒。

4.5.8 在班时间因公外出,部门员工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部门副职(享受同等待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部门正职(享受同等待遇)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4.5.9 生产运行人员严格执行交制度,做到清、严,者未到,者不走。 4.5.10 职工要严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严禁泄露公司秘密(如招投标的“标底”,工艺配方、技术资料、产品价格、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企业敏感信息等)和公司的经营情况等。

4.5.11 职工应相互尊重、友善团结。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等行为,严禁干扰他人工作、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5 缺勤及违法违纪处理

5.1 节日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护理假、调休

职工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酬待遇。 5.2 产假及其它生育假期

职工产假或者其它生育假期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生育津贴的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仍执行原标准,工资由单位全额垫付,待生育津贴发放后,予以扣回。扣回垫付工资的具体金额数,通过支付职工生育津贴与该职工当年度工资标准比对的结果确定(按国家法定工作日核算职工月均工资、日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当年度该职工工资标准,则按生育津贴金额扣回,若生育津贴高于该职工当年度工资标准,则按照职工当年度工资标准扣回垫付工资。 5.3 年休假

5.3.1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并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职工日加班费基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3.2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本人不执行的,视作职工本人放弃,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并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4 病假

5.4.1 职工病假期间,每月岗级工资和岗效工资照发;根据缺勤天数,绩效工资(含年终奖)按日(年)绩效工资的50%扣减。

5.4.2 职工连续病假(或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本人岗级工资和岗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放本人岗级工资和岗效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不满30年的,发放本人岗级工资和岗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发放本人岗级工资和岗效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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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职工获得、国家局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者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省级劳模称号,病假期间不扣减工资。 5.5 事假

职工事假期间,根据缺勤天数,扣减其日岗级工资、日岗效工资、日绩效工资(含年终奖)。 5.6 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在工伤认定未下达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待工伤认定下达后,转为停工留薪,工伤认定前的休假计入工伤假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5.7 降低岗位职级、撤职

5.7.1 受处理的期间为18个月。

5.7.2 经公司会研究,受降低岗位职级处理的,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工资下降一个岗级,岗级工资档次不变;至处理决定解除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5.7.3 经公司会研究,受撤职处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按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另行确定其职务和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理决定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至处理决定解除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5.8 留用察看

5.8.1 受处理的期间为24个月。

5.8.2 经公司会研究,受留用察看处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内根据公司所在地工资水平情况发放最低工资。留用察看期满后改正错误的,安排正式工作岗位,按一般工作人员重新确定工资等级。至处理决定解除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留用察看期满仍未改正错误或者在留用察看期内又因违法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9 解除劳动合同

经公司会研究,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经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10 旷工

5.10.1 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a)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明者;

b)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岗或不到岗者(含节假日值班); c)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执意不上岗工作或不接受分配任务者。

5.10.2 旷工期间,旷工不超过1天的,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50%,同时按半月计算扣减年终绩效工资;旷工超过1天(含),不超过2天的,全额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按1个月计算扣减年终绩效工资;旷工超过2天(含),不超过3天的,全额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同时按1.5个月计算扣减年终绩效工资;旷工3天(含累计)以上的,全额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和当年年终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在日后发放的工资中扣除;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除上述扣减绩效工资外,视情况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撤职等处理;当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10.3 职工当年有旷工记录的,其年度岗位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称职(含)以上。

5.11 职工因病假、事假,扣发工资造成当月收入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个人社保和公积金由单位代其缴纳。

5.12 各部门如实记录本部门职工的考勤情况,每月月底考勤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进行汇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至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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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考核

6.1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责任人,对部门员工每天出勤、加班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虚报加班、瞒报缺勤等弄虚作假者,处罚责任人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撤职等处理。

6.2 职工迟到或早退20分钟(含)以内的,处罚100元;迟到或早退20分钟/次以上的,每分钟处罚5元;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的,作旷工处理。

6.3 职工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首次发现予以批评提醒,后续一经发现,处罚50元/次;穿拖鞋上班的,一经发现处罚500元/次。

6.4 职工违反上述4.5.4条款的,处罚100元。 6.5 职工违反上述4.5.5~4.5.9条款的,处罚500元。

6.6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a)不服从上级管理或工作安排,不接受批评教育,擅自顶撞、吵闹的; b)干扰他人工作、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c)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分配、交流、调动的。

6.7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a)因泄密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b)被行政拘留或治安处罚的(涉及、卖淫嫖娼、诈骗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或者撤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8 凡是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被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降低岗位职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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