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卷第11期 2009年11月 毒坐数盲 Journal of Schooling Studies Vo1.6.No.11 November.2009 试论我国儿童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纪念《儿童权利宣言》颁布5O周年 黄欣周翠萍 摘要:世界《儿童权利宣言》颁布至今已经整整50年了。我国作为世界《儿童权利公约》 的缔约国,迄今为止在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领域已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与进展。本文既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立法领域就儿童教育权的保障问题通过历史回顾、现状分析及未来展 望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儿童;教育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232(2009)1l一0003—06 国予以了积极参与,并在1990年8月29日率先成 一、问题的提出 了签约国之一。而从此以后,我国儿童的权利保护 亦在《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指引与内容框架下,获 继联合国1924年颁布《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得了更为有效的发展。 1948年颁布《世界宣言》之后,1959年1 1月20 日联合国大会又通过并颁布了《儿童权利宣言》。颁 布《儿童权利宣言》的宗旨是,“以期儿童能有幸福的 童年,为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利益而得享宣言中所说 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号召所有父母和一切男女 今年,是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的五 十周年纪念13,自那以来我国儿童权利的保障状况 究竟如何?我国法律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诸 如生存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教育权等的执行 状况又怎样?对于这样一些问题,借着五十周年纪 念日到来,作一番深入的回顾和展望,的确实属必 要。以下本文即以此为题,对于五十年来我国儿童 个人以及各自愿组织、地方当局和各国确认这 些权利”,其最终目的是:“人类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需 给予的最好的待遇”。 教育权的保障问题,从历史、现状和展望等几个维度 进行粗浅的分析与研究。 综观《儿童权利宣言》的内容,又可概括为十项 基本原则, ̄nJl,童应不受歧视地享有一切权利;制订 法律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儿童应享受 社会安全的各种利益,应有能健康地成长和发展的 有学者指出,“从权利的维度看,教育权包括国 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父母教育权、个人受教育权, 前三项教育权首先是施行教育的权利(力)其中国 权利;儿童有受教育之权;儿童的家长和社会、公众 事务当局有责任为处在困境中的儿童排除困难并给 予特殊照顾,等等。 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又合称“社会教育权”,第四项 教育权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对个人而言,其教育权 主要是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施行教育的权利(力)” 从上述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儿童的教育权 ̄pJI,童的 但由于《儿童权利宣言》所称的“人类对于儿童 负有尽其所能善为培养的义务”,是基于儿童利益所 受教育权,其既涉及作为权利的部分,也涉及作为义 务的表征。对于儿童而言,因为身心尚未成熟,因此 在出生前和出生后都需要得到特殊的保护与照料, 而就教育而言,其更需要得到国家与社会的保障与 达成的一项国际共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实际的约 束力,因此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 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对于这项公约的起草我 收稿日期:2009年10月15日 黄欣,华东师范大学教育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常务副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200062)。主要研究领域: 、行、教育法等。E-mail:xhuang@law.ecnu.edu.cn。 周翠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062)。主要研究领域:教育学。 4 基础教育 支持,换言之,接受教育已成为儿童生存与发展的一 项基本。 二、我国儿童教育权保障的历史回顾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儿童的数量 居于世界的首位。因而就儿童生存权、健康权、名誉 权、姓名权、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而言,关系的 就不仅是我国未来的发展与振兴的问题,其甚至还 关系到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 儿童所有应享有的权利之中,教育权又居于首位,它 是儿童其它权利的基础。就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以来,在儿童教育权保障方面取得进展而言,可以说 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具体来说,又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佐证。 (一)形成了以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一基本 理念的指引下,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相继制定 《义务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 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在90年代又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 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又在第九条中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机会。”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再度确 认和延伸。 可以说,通过以上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 与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儿童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法 律原则,规定了儿童在受教育方面应享有的基本权 利,同时亦规范了、学校、教师及社会组织和公 民对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应负有的法律职责,以及若 侵害儿童受教育权应该负有的法律责任,并建立了 儿童受教育权一旦遭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在进入新世纪以后,则更加关注区域 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关注学生公平 人校和健康成长的问题。如2005年5月,教育部下 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 见》,加强了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其中尤其 对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的改造,以及贫困家庭子 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 问题予以了特别的关注。2006年,国家又再次修订 了《义务教育法》,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 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 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和地方 各级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 市负责统筹落实的。 总之,以为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 来的教育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条例,已经共同构 成了一个保障儿童教育权的相对完备与完善的法律 保障体系,这一现状亦使我国儿童教育权保护的整 体水平更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现有法律对弱势儿童教育权保障的关注 1.关注少数民族儿童教育权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而如何切实保障 少数民族儿童的受教育权,一直是各级关 注的重要议题。 在《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指引下,特别是上一 世纪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颁布和实施,政 府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儿童教育采取 了一系列特殊的与措施。具体而言,又体现在 以下十个方面:(1)设立管理民族教育工作的专门机 构,在国家层面设置国家教委民族教育司、国家民委 教育司;(2)在民族地区的山区和牧区兴办寄宿制 中、小学;(3)专门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补助费; (4)设立专门的民族学院、普通学校的民族班和预科 班;(5)推广双语教学,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 族语言文字的权利;(6)开办少数民族扫盲班(夜 校);(7)对少数民族子女实施招生照顾(降低录取分, 数线);(8)对少数民族子女实施定向招生与分配; (9)对少数民族子女的大学生活给以照顾,设立专门 的奖、助学金制度;(1O)改善少数民族学校的教学环 境,等等。以上的和举措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 族儿童教育的发展,同时使少数民族儿童教育权的 保障得到了切实的贯彻。 2.关注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权的保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东西部之间、沿海与 内陆之间的差距仍然很大,尤其是大部分农村 地区的儿童,至今仍存在“缺师少教”的状况。针对 这一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教育部和财政部从2001 年开始试行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2003年,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 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扶持农村经济困难学 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并争取到2007年全国 黄欣等:试论我国儿童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5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 “两免一补”的优惠。所谓“两免一补”,指的是对农 是从根本上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受教育权的一个 重大突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对这一予以 了 确认,于是其又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如《义务教育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 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免教材费、免学杂 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制度。2006年,西部地区 农村4800多万学生全部免除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 杂费,与此同时,财政还调拨了27.8亿元,对中 西部农村350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 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 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 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教科书,地方财政亦调拨资金为近680万名寄宿学 生发了生活补助费。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 的“两免一补”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其既减轻了农 民家庭的教育负担,促进了教育公平和城乡义务教 育协调发展;同时也使得农村因贫辍学的孩子能重 返校园,进一步巩固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 针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经济困难生,同 样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在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 门的共同努力下,迄今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助学金制 度、奖学金制度、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 岗制度、学费减免制度、助学贷款或延期支付学费制 度、社会资助制度等在内的资助体系。2006 年,财政专门拨出专项资金8亿元,设立中等职 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年1000 元,当年即资助了约80万人。 3.关注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权的保障 伴随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 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难的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 教育公平的热点之一。面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 难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于1996年出台了《城 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的政 策,1998年教育部和又为此专门制定了《流 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利于全面推行。《流动 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流人地人 民应为流动儿童少年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 教育的机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具体承担流动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其第七条还进 一步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人地全日制 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2001年6月又发布 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其中亦明确 规定,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 以流人地区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 主,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 以流人地区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 学为主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可以看 作是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一项重要,也 定。”以法律形式允许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这 一规定本身表明了国家对消除城乡差别、保障所有 儿童都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决心。 4.关注身心有障碍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的保 障 身心有障碍儿童少年能否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 利,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状 况的重要标志。身心有障碍儿童少年受教育的程度 也从另一方面决定了这些孩子未来的综合发展和对 社会的适应和贡献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残疾人保障法》都对身心有障碍少年儿童享有平等 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除此以外, 1989年国家教委等八个部委又下发了《关于发展特 殊教育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亦颁布了 《残疾人教育条例》,2001年教育部等九个部门进一 步下发了《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 革和发展的意见》。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 均为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其使身心有障碍少年儿童可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 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特教班或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 班就读的形式来接受特殊教育,为他们全面融人社 会生活提供了条件。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还 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根据需要设置相 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 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 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 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还应当接收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 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这些举措无疑为 保障身心有障碍少年儿童享有平等教育权的理想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教育部的统计,对身心有障碍儿童少年实施 义务教育的学校由1990年的746所发展到2004年 的1560所。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在校人数亦由 6 基础教育 1990年的7.2万人发展到2004年的37.18万人。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和地方各级人 民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 三、我国儿童教育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十年以来,在我国的不懈努力下,儿童 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 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 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一条款看 权益的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儿 童受教育权的保障更是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其中突 出地表现为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工作取得了 似显示了对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重视,但实际 上由于对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和生均 义务教育费用的增长比例都没有给予具体明确的规 定,因此,不仅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难以把握,即便 巨大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我国普及九年 制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85%,小学入学率 已达99.1%,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更达到94. 89%,初中段入学率也已达到88.6%。不过建国60 年来,儿童受教育权的状况尽管有了很大的改善,但 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 (一)教育立法不完善 我国在长期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教育法律法规 体系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 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尤其是高等 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的日益兴起,使得我国教 育法律体系面临愈加错综复杂、形式多样的关系。 面对日益庞杂和大量出现的反映在教育层面的法律 问题,现有的教育立法显然已不足以满足教育事业 发展的需求,同时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备、执法不严的 问题也相当的突出。 1.教育法律的缺失问题 随着教育事业的急速发展,我国至今仍未制定 《学校教育法》、《教育考试法》和《终身学习法》等一 些重要的教育法律和法规,这对进一步保障儿童的 受教育权显然存在障碍。特别是《学校教育法》,由 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造成了学 校设置标准的极大不统一,加之因为立法的缺失,导 致一旦发生天灾人祸,将无法追究学校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2008年5月20日的我国四川汶川大地 震,成千上万所学校房屋倒塌,却至今无法追究教育 行政领导的责任。因此,尽快制定一部规范与 学校、学校与校长、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权 利与义务关系的《学校教育法》,将能更有效地保障 在校少年儿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理顺、学 校、教师和学生等不同主体之问的教育法律关系,而 由此才能更好地保障儿童享有其应有的教育权利。 2.现有教育法律缺乏明确具体操作规程的问 题 在一些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可操作的 具体法律规程已成为有法难依的“老大难”问题。如 在执法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也无法具体执行。因 此,要充分考虑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 点,对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必须要有明确的数据量化 规定,同时及时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法律解 释,以防止教育执法的随意性。 3.教育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教育立法的缺失是导致儿童教育权不能充分实 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在教育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出 现的有法难依(立法条款过于原则)及执法不严(执 法人员的失职、的缺位)的现象也是导致儿童教 育权得不到根本保障的原因之一。比如,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以“流入地区管理为 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 女的入学问题。但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 统一与不平衡,对这一的贯彻落实程度亦大相 径庭、各不相同。一个相同的法律在我国却有不同 的执法状况,这也是一个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二)JL童受教育权的不均等 诚如以上所述,“受教育权”作为人的一项应该 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的权 利”、“受教育条件的权利”和“获取受教育的结果权 利”三个方面。其中“受教育机会的权利”还可具体 表现为人学机会的权利、升学机会的权利、受教育选 择的权利和学生取得身份的权利等。虽然从总体上 说,我国通过教育法律与的制定保障了儿童接 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但我国儿童的受教 育权仍存在以下一些不均等的状况。 1.教育选择权的不均等 20世纪80年代,国家为了尽快提升中小学的 教育质量,曾一度实行了“重点学校”的,而重点 学校又在经费投入、教师配备、设施更新等方面能够 得到优先的照顾。“重点学校”在客观上促进了 当时教育事业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则是拉大了学 校与学校之间不均等和失衡的问题,其直接后果则 是引发了90年代至今,经久不息的“择校热”弊端。 黄欣等:试论我国儿童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7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六、七十年代,学生进入重点学 校,主要是以分数为依据。改革开放以后的八、九十 年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教育需求的提 升,则出现了“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不良现象。 一四、我国保障儿童教育权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保障儿童教育权的责任意识 《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 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 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 及本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些家庭富裕的孩子,可以通过交纳更多的择校费, 来选择优质学校。而大多数无法以钱或以权择校的 孩子则被排除在优质教育资源的门外。这种因教育 选择权的缺失,而在客观上造成的对教育公平与社 会公正的巨大冲击,目前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较 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2.受教育条件权的不均等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的教育,教育经费的投入则是“国家建立以财政 拨款为主,其它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管理方式”。 这就使得教育资源的配置与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紧 密相连。但是由于城市与农村之间、沿海与内陆地 区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很 大,因而教育的投人状况亦相距甚远。这一差距又 直接反映在校舍的建设、教育教学设施的配备、教师 的待遇等方面截然不同。换言之,城市里可动辄投 入几亿元来兴建豪华学校,而农村地区的一些校舍 甚至简陋到窗户上没有玻璃的程度,两者之间形成 了鲜明的对比与反差。而这一反差亦必然导致城市 与农村、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儿童受教育条件的极 大差异,以及反映在数量与质量上的不均衡。 3.获取受教育结果权的不均等 总体而言,我国旨在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 教育评价制度、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制度等来确保 儿童获得平等和公正的学业评价。但就具体的状况 而言,由于部分教师在教育观、学生观上存在的偏 差,以致一些教师对待不同的学生亲疏有别,评价有 偏。比如许多教师亲成绩优异的学生,疏成绩较差 的学生;亲本地学生,疏外地借读的学生;亲城市学 生、疏农村学生。有些教师还沿用简单粗暴的教育 方法,对学生采用谩骂、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的教育 手段,致使部分学生的身心遭受到伤害。还有部分 儿童因各种原因出现厌学、弃学和辍学的现象,这就 使得丑恶的雇佣童工及流浪儿的人数有所增多。而 近年来因受金融危机、大学生就业难等的影响,农村 地区开始出现新一轮“读书无用论”的潮流,一些学 生弃学经商,弃学打工,这也使得这些学生的长远发 展受到很大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可以认定我国儿童 受教育结果权的不均等状况仍然存在。 第四条亦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以一I-_国际 与国内有关条约和法规的规定,我国将依法承 担起保障儿童教育权的责任,并切实履行《儿童权利 公约》、《》及《教育法》所规定的应有义务。为了 尽可能地克服弊端,并承担起应尽的义务,笔者以为 转变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则非常重要。 首先,应把保障儿童教育权的问题作为的 一件重要工作来抓,目前可以通过加强贫困地区普 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伐,并采取切实措施巩固普 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的手段来予以落实。其次, 应该出台相关,并采取有力措施,以促进基 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最后,必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努力缩小城乡之间、一般校和重点校之间的差距,并 协调好师资均衡配置的工作,为每一个儿童都能提 供具有一定基准的优质教育资源。 (二)进一步完善保障儿童教育权的法律法规体 系 应该进一步完善涉及儿童教育权保障的法 律法规体系,促进儿童公平、公正接受教育权利的实 现。在这方面,加快制定目前仍然缺失的教育法律 的步伐,尤其是《学校教育法》的制定,以明确规范政 府和学校,及学校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 对促进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有着不可 估量的重要意义。其它又如《终身学习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防少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年人保》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及《学生申诉条 例》等的制定与完善,对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教育权 的保障,预防少年儿童犯罪的发生与干预,及更好地 保障儿童的权益亦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树立正确科学的儿童观,保护儿童的合法 权益 就宏观层面来说,国家的教育法律与将直 接对儿童教育权的保障起到关键作用。但在具体的 贯彻落实与实施上,又需微观层面的教育工作者、学 校管理者、教育行政机构乃至家长提高保护儿童的 8 基础教育 意识,并树立起正确科学的儿童观,这样才能真正将 儿童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社会的希望、民 族的未来。因此切实加强对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 并负起对儿童教育权的保障,应是的一项义不 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 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落于实处。在我国,由于受传 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有些家长和教师认为“养不教父 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于是他们奉行“棍棒底下出孝 子”、“不打不成才”的原则。在这样的儿童教育观 下,他们把应该的循循善诱抛之一边,代之以肉体惩 罚和精神侮辱,乃至冷暴力的、有损学生人格心理的 正如世界《儿童权利宣言》所指出的:“人类有责任给 儿童以必需给予的最好的待遇”,我们所有有责任感 的成年人,都应牢记这一使命,并为尽早实现这一理 事件亦屡见不鲜。因此,全社会、尤其是教育界,如 想而竭尽全力、努力奋斗。 何转变传统的儿童观,充分认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 参考文献: 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都属于基本的组 [1]吴遵民、黄欣.新编教育法教程[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成部分,以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护航保驾,则非常重 [2]‘‘教育权的法律保护”研讨会论文集[C].2003. 要。对于家长而言,同样要做到循循善诱,既不盲目 [3]中国关心下一代专家委员会.把爱带入21世纪:献给联合国(JL 童权利公约)[c].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7. 溺爱,也不主观武断。要尊重儿童本身具有的主体 [4]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M].人民出版社,2005. 性,尊重每个孩子的个别差异性,在家庭中首先建立 [5]杨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东方文化,2000 起和谐、民主与平等的亲子关系。 (6). (四)建立综合性或专门性的儿童研究机构 [6]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与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的 [7]张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行保护[J].法律适用.2008 经济发展、民族传统及生活方式均不一样,如何根据 (9). 当地具体情况,建立一些综合性或专门性的儿童研 [8]程斯辉.视野中的受教育权问题初探[J].教育学报,2005 究机构,专门针对儿童权益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 (10). 突出与紧迫的问题,比如进城务工子女在公立学校 [9]保障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J].法制日报,2008—3—13. 的教育融合问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在家上学问 [10]张俊.对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法律分析[J].教学与管理. 2000(4). 题、中小学生流失及弃学问题、单亲或失去父母家庭 [11]苗连营.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责任[M].华东学院学 儿童的流浪问题等等,进行专题研究、跟踪研究、对 报,2006(2). 策研究,以总结经验,制定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这 [12]陈信勇、蓝邓骏.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J]. 是一项急需考虑的确保儿童教育权能得到切实保障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 的有效举措。 [13]李小鹰.浅论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受教育权[J].重庆教育学院 学报,2002(9). Try to Discuss the Present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of Legislations in Protecting Children’S Educational Right in China ——From the fiftieth Anniversary of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Worldwide“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uang Xin,Zhou Cuiping (Department of Education,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200062) Abstract:The worldwide“Declaration of Children’S Rights”kas been promulgated for fifty years.As a member of the States Parties in“Convention of Children’S Rights”.China has achieved a lot in legislation in protecting children’S rights SO far.This essay analyzes the history,status and trend in legislation in protecting the children’S educational right from the found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nd then this essay comes up with some recommenda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analysis. Key words:child;educational right;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