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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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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是由XXXXXX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单方投资的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企业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企业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是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权益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企业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企业以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管理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国家多创外汇。坚持质量和信誉第一,促进出口贸易和技术交流,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宗旨。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在注册资本中,全部以货币形式投入。

第七条:企业投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投入不低于缴额的15%,其余资金分期在24个月内投放完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由企业股东委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九条:企业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由顺景染厂有限公司委派。

第十条:总经理直接对顺景染厂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各项决定,组织领导企业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总经理的任期为三年,经顺景染厂有限公司的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同类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进行商业竞争。

第十四条:企业设会计师、审计师各1人,由总经理领导。其中:会计师负责企业的财务工作,组织企业开展经济核算;审计师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核稽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总经理和顺景染厂有限公司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总经理、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顺景染厂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顺景染厂有限公司决定,可随时解雇,如触犯刑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会1人,由企业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企业的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各项事务的开展。监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三年,经顺景染厂有限公司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企业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十七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财会制度,建立健全相适应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企业所在财税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企业会计年度,从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会计年度,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九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规定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企业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员及生产工人的招聘、招收、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资企业的一切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生产所需的职员及工人,由总经理根据需要,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在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权对违犯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员及工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职员和工人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雇佣的职员工资由总经理核定,生产工人工资制度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定,企业员工均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第七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六: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外资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二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外资企业的开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外资企业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外资企业之间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费。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企业如需延长经营期限或提前终止,经顺景染厂有限公司决议,应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或终止,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企业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顺景染厂有限公司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订清算方案,提请总经理和顺景染厂有限公司通过执行。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剩余的固定资产残值,由顺景染厂有限公司退回境外处理。

第三十七条:清算结束后,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三十:企业结束后,各种账册应由协作单位开平沙经济发展办代为保存备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顺景染厂有限公司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须经中国的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企业物资进出口岸是:深圳、江门、三埠(水口)。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2015年8月 日顺景染厂有限公司代表在广东省开平市签署。

顺景染厂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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