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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
税》的通知
【标 签】消费税通知,调整烟类产品消费【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 号】京财税﹝2001﹞1615号【发文日期】2001-08-29【实施时间】2001-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中“白包卷烟”的计税价格,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卷烟的计税价格确定。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45%)
二、《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中“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三、《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中“实际销售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的实际出厂价格。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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