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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明爽
编者按:《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渔业协定》)于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签署,2004年6月30日正式生效,这是我国第一次签署海上划界协定,同时也是第一次在海域划界后就渔业问题签署渔业合作协定。《渔业协定》实施5年来,农业部南海区各级渔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联合边防海警,在农业部、外交部、、总参谋部的正确领导下,开创性的创立了“北部湾海上联合监管机制”,为我国沿海地区渔业监管带来了新的思路。为此,本刊记者近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对正在参加《渔业协定》实施5周年纪念活动的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吴壮进行了专访。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实施5周年特别报道
《渔业协定》实施后的这5年
——访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吴壮
本刊记者 刘禹松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划界渔业协定,将渔业管理与两国海洋边界管理交织在一起。《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不仅关系到中越两党两国关系,更关系到北部湾渔民生产生活出路和沿湾渔区的社会稳定。
未雨绸缪中国水产:《渔业协定》是我国第一个海上划界渔业协定,对于《渔业协定》的实施,南海区渔政局在协定实施前都做了哪些准备?
吴壮:《渔业协定》的贯彻与中越两国关系、国家利益、渔民利益息息相关,只有把贯彻实施《渔业协定》纳入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日程,作为大事来抓,才能有效将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为此,我们早在《渔业协定》生效前便积极认真的开展了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由南海区渔政局牵头成立的实施《渔业协定》指挥部,成员由局主要领导和广东、广西、海南渔业行政主管厅(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广东、广西、海南及北部湾各市、县(区)地方分别成立实施《渔业协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渔业的领导担任组长。2004年3月和2004年6月,南海区渔政局先后两次召开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做好协定实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协定生效前夕,我们还派出工作组深入北部湾沿湾渔区、渔村、渔港,了解沿湾地区渔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宣传实施两个协定的重要意义;并与当地、和职能部门共同研究探讨协定生效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同时,派人赴东海、黄渤海区,调研、学习和借鉴实施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情况,总结经验。
在《渔业协定》生效实施前,南海区渔政局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先后起草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实措施来贯彻《规定》?
居礼:的确如此,《规定》是推进渔政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近期,我们将开展一系列的《规定》宣传贯彻活动:一是在相关媒体对《规定》的内容、重要性及各地开展督察工作的典型
施方案》、《〈中
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渔民培训计划》、《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海上监管方案》等方案,为协定实施做准备。
开展大规模、长时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中国水产:《渔业协定》作为一项新制度,如何能让已经在传统渔场生产了几辈人的渔民们接受是协定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为此南海区渔政局都做了哪些细致的工作?
吴壮:为使广大渔民群众、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了解《渔业协定》及其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我们组织开展了大规模、长时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南海区渔政局通过组织专家、学者和执法人员编印图文并茂、浅显易懂的宣传资料和培训教材免费向渔民发放。在《渔业协定》生效前,向基层单位和渔民发放《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水域作业须知》2.5万册,协定作业海图2.8万张,执法教材和资料7000册,宣传画3000册。通过在有关杂志开辟专栏,详细解读协定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大规模的生效巡航启动仪式,全方位开展协定的宣传发动工作。同时,三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海报、宣传车等形式广泛的开展立体宣传。
五是开展督察培训,加强督察员业务技
能;六是开展督察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渔政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重点督察。通过上述措施逐步建立起渔政队伍层级督察机制,为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经验进行宣传报道,为督察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召开督察工作会议,就在全行业贯彻督察规定作出部署;三是下发《规定》实施办法,将《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四是建立督察员队伍,设计制作督察标志;
4 《中国水产》2009年第7期
为了加强沿湾地区渔业管理干部和渔民群众对协定有关规定的理解,提高对执行协定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我们还组织宣讲团赴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沿湾渔区,先后培训基层渔业管理干部和渔业执法人员500多人次。在此基础上三省(区)各级渔政主管部门又根据南海区渔政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培训基层渔业管理人员和渔民6000余人次。2005年起,南海区渔政局全面启动了南海区涉外渔业船员培训工作,在广州、湛江、北海、防城港、海口、临高等沿海市县举办了371期涉外渔业师资格培训班和船员培训班,培训涉外师资人员、渔船船长和职务船员30949名。
加强入渔管理,使渔船有序入渔中国水产:《渔业协定》实施后,如何进入协定水域捕鱼成为一项关乎渔民生产命运的大事,南海区渔政局在过去5年中如何确保渔民有序入渔?
吴壮:按照协定的有关规定,南海区渔政局承担核发北部湾共同渔区和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捕捞许可证、制作并核发渔船标识和渔捞日志等工作。5年来,南海区渔政局共审核发放共同渔区捕捞许可证3235本,向越方申请过渡性安排水域捕捞许可证999本。双方在共同渔区安排进入对方水域作业渔船一共近8000艘次,进入过渡性安排水域对方一侧作业渔船1000多艘次。由于进入协定水域作业渔船指标分配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得到了渔民的好评。
联合监管保障北部湾渔业生产秩序井然中国水产:北部湾作为一片曾经充满了争议的海域,海上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十分严峻,如何保障湾内渔民安全生产是渔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5年来,南海区各级渔政部门为此都做出了哪些努力?
吴壮:《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确定南海区渔政局为中方实施机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边防、海军为中方监督机关,负责对共同渔区的渔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规渔业活动进行处理。2004年9
月,建立了由农业部、
外交部、总参谋部、等国家四部委组成的北部湾渔业海上联合监管机制(即北部湾模式),在农业部中国渔政指挥中心设立联合监督监管办公室,边防局成立了海警北部湾指挥部,在南海区渔政局成立联合监管指挥部。中国渔政、边防海警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大力实施海上监管。
协定实施5年来,中国渔政南海总队和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渔政部门在海况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每天派出1艘以上渔政船在海上巡航检查,对北部湾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及小型渔船缓冲区等重点海域的渔业活动实施监管,防止渔船非法越界生产,对非法进入中方海域作业的越南渔船进行查处。5年来,共组织238艘次渔政船执行北部湾兼管任务达2379天,观察记录渔船47010艘,查处本国违法作业渔船728艘,驱赶外籍侵渔渔船445艘,查处未经许可进入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外籍渔船42艘,救助遇险、遇难渔船艘次,渔民715人。
四部委联合监管机制的建立,为我国海域划界后的管理开创了新路子,监管成效明显提高。通过每年召开的联席会议,农业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共同总结交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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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分析探讨存在问题,明确管理重点,为渔政、海警联
合监管的具体实施进行指导。5年来,先后11次组织渔政与海警联合在北部湾开展海上联合监管行动,共出动渔政、海警船艇100多艘次,顺利完成对数十宗涉外渔业案件的处理。2005年1月8日,海警成功击毙和抓获在北部湾抢劫我方渔船网具的外国不法分子。通过四部委的联合监管有力打击了国外海盗船武力盗抢我渔船网具的行为,维护了海上治安形势,增强了我渔民在海上生产的信心。
海军是北部湾协定顺利实施的坚强后盾。只有北部湾海域的稳定,才有北部湾渔业合作的顺利实施。为此,中越海军近年来连续举行联合巡航,共促北部湾海域的稳定,中国渔政对此积极予以协助。2006年~2008年,中国渔政先后调派渔政船9艘次参加中越海军在北部湾组织的联合巡航。2008年6月,派出2艘渔政船参加了海军组织的北部湾突发情况应急演练。
加强沟通联络,共促中越渔业管理合作中国水产:《渔业协定》作为中越两国共同履行的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沟通有助于两国间合作的进一步加深,为此,南海区渔政局在这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吴壮:南海区渔政局保持与越方实施机关的密切联系,建立了工作机制,保持通畅的联络渠道,随时就《渔业协定》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提出我方的意见和要求。5年来,中越双方共召开北部湾渔委会会议5次,我方围绕北部湾协定水域许可证发放、海上执法管理、共同渔区资源调查等问题与越方进行研究、探讨和谈判,此举加强了两国渔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增进了两国互信,为《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6年起,南海区渔政局与越南海警局每年组织共同渔区联合检查行动,目的在于监督中越渔船在北部湾共同渔区作业,依法查处违反协定和作业海域所属国法律法规生产的渔船,维护北部湾正常渔业生产秩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助,保障渔民在北部湾的生产安全。每次联合检查行动由2艘中国渔政船和2艘越南海警艇跨越北部湾分界线在共同渔区共同巡航,分别在中越管辖海域共同登临检查两国渔船。经过中越两国几年的共同努力,北部湾渔业涉外事件正呈现出逐年下降之势。2007年,我国在北部湾生产渔船没有发生涉外案件。
根据《渔业协定》科学合理利用共同渔区渔业资源的要求,2005年10月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联合调查第一阶段的调查工作正式实施,这是双方继1959年北部湾资源联合调
查后的又一次资源联合调查。2006年1月~2009年4月,
中越双方已完成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调查两个阶段共14个航程次的联合调查,每航次历时18天~20天,累计完成航程约16500海里,为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确定共同渔区渔船生产规模提供了科学依据。
推动部分渔民转产转业中国水产:《渔业协定》生效后,南海区的大批渔船撤离了北部湾西侧的传统渔场,大量沿湾渔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面临困难。对此,南海区渔政局通过什么方式减缓沿湾渔区的渔业生产压力?协定实施5年来,还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
《中国水产》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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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刘新中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意味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扎实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
一、要进一步转变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废止了实行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不但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还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改变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而“安全”则要求无毒无害。干净讲的主要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及其外部环境,而无毒无害就则涉及了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此,我们的监管方式要由原来从外部跟踪式的监管,向内在安全隐患的监控转变,要通过对食品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所有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标准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标准来监管,形成完整的全过
程监管。
二、要充分理解“两法并行”的管理模式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并行的管理模式。《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对初级农产品做出了特别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是强调源头,调整的是农田、养殖场等产地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而《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重点则是在源头之后,食品的加工、流通、餐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问题。
两法并行的管理模式,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客观现实,尊重了农业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管理基础和管理地位,《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分有合,既相互统一、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各有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定
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即“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按照这一概念解释,食用农产品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又规定“除了标准制定和信息发布以外,食用农产品管理主要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对涉农行为的排除。一是在食品安全法第29条中规定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排除;二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这一规定是沿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这样就将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也排除在《食品安全法》
吴壮:伴随着《渔业协定》的生效,南海区渔政局为此积极采取措施联合三省(区)有关部门,督促各级有关部门及时将国家渔业转产转业资金落实;协调各省(区)开展转产转业渔民培训工作,提高渔民转产从事其他行业的技能;引导部分即时性能较好的渔船开发外海新渔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渔业协定》的生效对沿湾渔区造成的冲击。
5年来,随着协定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各项工作陆续加
强,海上生产秩序不断好转,沿湾地区社会稳定。但同时,
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双方渔船违规作业现象依然存在,两国渔船无证越界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海上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外籍船只盗抢我国渔民网具的海盗行为依然存在;三是违法侵渔渔船的处理存在一些困难。要消除这些问题,依然还需要协定实施各部门间积极协调和强有力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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