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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私人对话记录公布到公共空间以寻求正义的做法不可取

来源:华佗小知识
将私人对话记录公布到公共空间以寻求正义的做法不可取

问候,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的精彩发言。开宗明义,私人对话,指带有私人性质的聊天信息或在私密空间进行的对话。公共空间,指人们可以进行广泛参与、交流与互动的平台。客观上的正义,指在综合洞察事件始末后,大众所做出的道德上的宏观判断。而我方认为此辩题中的寻求正义指寻求个人心中的正义,即公布者对此事件正义与否的判断具有个人主观性的特征,而带有个人主观性的正义在客观上可能是正义的,也可能是非正义的。可取,指可以采用,值得学习或赞许。

我方判断将私人对话记录公布到公共空间以寻求正义的做法不可取的标准是,该做法不利于个人及社会的发展。

我方将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论述,

第一,就此做法本身而言,将私人对话记录公布到公共空间可能会侵犯被公布者的隐私权。私人对话是带有私密性质、涉及对话双方或多方隐私的。据法律规定,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人群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擅自将他人的隐私公布到公共空间供大众浏览,无疑会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无论被公布方是具有道德缺陷还是犯罪嫌疑,与其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的隐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况且,决定是否公布此隐私的主体也应是国家相关机构,而非某一个体。

第二,就此做法造成的影响而言,其带来的风险具有不可控性。

一方面,对事件主体来说,若其是正义的一方,由于群体的匿名效应以及个体价值观的差异,正义的一方也有受到他人抨击的风险,被家暴者的隐忍被说成对家暴的纵容、被性侵者的长相穿着被说成对他人的勾引。我们固然知道受害者

有罪论是不正确的,但当众人用这种观点来批判我们时,我们或多或少会被这种言论影响,对自身的身体及心理健康造成伤害。若其是非正义的一方,根据大众心理学,当个人融入群体后,他对事物的判断会受到群体的影响,从而表现出情绪化、判断力下降的特征,因此在将裁决权交给大众后,往往会出现惩罚过度的情况。法律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处罚标准,但公众的惩罚却是没有标准的,与女朋友因私人问题分手,却被逼得抑郁自杀,这样惩罚力度真的合理吗?

另一方面,对整个社会来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众的同情心存在着被利用的可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梁颖、李星星等“狼来了”事件的反转,都在一点点消磨着公众的同情心,伴随着一次次的被消费,人们会产生麻木感,进而对此类事件采取漠视的态度。司法机关在这些事件中也一直被冠以负面形象,促使人们形成了对司法机关消极的刻板印象,致使其公信力下降,不利于我国法治建设。

综上,无论是从“将私人对话记录公布到公共空间以寻求正义”的行为本身来看,还是从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来看,这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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